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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企共铸税收诚信

来源: 孟凡岭 编辑: 2006/04/10 08:43:08  字体:

  春雨轻拂面,早枝绿大地。在全党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和“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式下,我们共同迎来了全国第十五个税法宣传月。其宣传主题仍然是:“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纳税人的心声。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契约关系的基础,诚信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则,已经被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广泛接受和认同。在税收征纳活动中,不能片面认为诚信纳税只是纳税人的事,同时也是税务机关的事,无论是纳税和征税,都要讲究诚信,税务机关必须诚信征税、依法征税,才能取信于民;企业必须诚信纳税、讲信用、树形象,道路才能越走越宽,这样,才有利于在征纳双方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当前,税企征纳活动的现状表明,纳税人同样呼唤税收诚信。

  一、税收执法的不公平,动摇了税企共建诚信的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尤其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税收将日益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对维护经济秩序发挥着越来越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税制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某些方面显然与税收立法的指导原则相悖,加上某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客观上造成对纳税人的税收歧视,动摇了税企共建诚信的基础。举例如下:

  (1)在增殖税抵扣方面,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普通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必须计提销项税。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给纳税人造成复议成本大,复议门槛也相应的提高了。

  (3)执法随意性太大。对税法没有明确的一些边沿性问题,税务人员进行一些税务行政处罚时,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造成在处罚过程中出现忽高忽低的现象,对个别纳税人宽容,对其他纳税人从严的处罚,甚至出现刚开始处罚时说是5000元,到最后成了500元,让纳税人陷入迷茫,也对税务机关的形象、税务人员的执法严肃性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再者,税务稽查对企业或早或晚,纳税人无权干预,而纳税人要承担的滞纳金是一天不少、实实在在的。

  (4)对一些行业采取“高征低扣”政策,直接导致税负增加。如电力行业,原料煤购进税率为13%(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率为4%),而主产品供电销项税税率为17%,直接增加税负4%.

  (5)运费抵扣进项税问题。也是近年来税收稽查的重头戏。由于运费发票由地税部门印制管理,向开票单位征收营业税,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运费单位可以按7%抵扣进项税金,但增值税征收部门对此限定诸多条条框框,使纳税人不但抵扣不掉税款,还要承担相当数量的滞纳金。

  (6)在一些税收疑难问题上,地税、国税部门各自为政,纳税人左右为难,无所适从。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地税部门总要发布一些相关税收政策,但由于归属不同,在政策上不能交汇共享。

  (7)纳税人的权利如雾里看花、不着边际,而纳税人应承担的义务清楚明了、实实在在。如纳税人有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种种限制,分级管理,实际并不可行。例如,甲乙两个单位某月各实现税款200万元,都未在征期内入库,甲企业在一个月内办完了缓缴手续,延缓一个月,手续办完了,缓期也到了。乙企业在半个月内筹齐了税款,虽然缴了少量滞纳金,自愿放弃了延期缴纳的权利,但觉得值得。

  (8)企业纳税成本过大。一些税收部门为了出“亮点”,不考虑纳税人多种多样的经营状况,闭门造车,擅自开发一些生搬硬套、漏洞百出的软件、程序,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未经专业部门审核批准,就向企业推广。各类报表铺天盖地,各种新招层出不穷,信息不能共享,程序不能兼容,办税人员经常去税务局报到如家常便饭,各种重复、繁琐、不见成效的工作实在让人疲于应付,这种状况目前正愈演愈烈。而对纳税人急需的税收政策发布、业务咨询,税收信息服务,缺乏正常的引导和帮助。

  二、对税企共建诚信纳税环境的建议

  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不少单位不仅能够及时足额缴纳税款,还通过定期自查自纠,聘请税务代理等多种多样的形式,目的就是不能少缴一分税款,讲究纳税诚信。按说这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但当前纳税过程中的种种不合理现象,极大挫伤了广大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使税收诚信变成了纳税人单方面的事,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缺乏应有的保障。

  1、税务部门应倾听纳税人呼声,多宣传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做好税收筹划,引导企业促产增收、挖潜增效、涵养税源。不应动不动就拿纳税人的钱说事。根据行业特点,合理调整税负,简化纳税程序,从制度上和征纳过程中,纠正和消除各种不公平、不透明、不合理现象。

  2、改革现行税务稽查制度。税务稽查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司偷、逃、骗、抗税案件和纳税人举报的案件查处,不应自行安排一些日常检查,应根据其他税务机关纳税评估提供和举报的线索,进行检查。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要进行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对纳税信誉好、无偷逃税记录被评定为A级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信用评定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不能在选案环节有随意的现象出现。税务稽查应做到应收尽收,不应带着任务下企业,不要未检查前就对纳税人有偏见,应引进“无罪推定”原则,不应偏离正常稽查的轨道,失去税务稽查根本的意义。

  3、应积极开展“诚信征管、诚信服务”活动。一是实行“税企零距离”服务,在征税期纳税人比较集中的时段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营造一种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二是实行首问责任制、一站服务制、责任追究制,大力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同时积极推行限时服务制度,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市场经济的千变万化,要求税收制度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作为纳税人,我们也欣喜的看到税收的某些制度真正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对纳税人善意或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别处理办法;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取得的防伪税控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办法等,改变了过去一棍子打死的做法,真正维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经济是税收的根本,税收反作用于经济,实践证明,要实现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然要求税务部门依法诚信治税,全体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才能促进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保持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财力保障。因此税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诚信是雨,洗涤着人们心灵的尘埃;诚信是雷,震撼着人们虚伪的灵魂;诚信像土,为无数幼苗提供了营养;诚信像水,滋润着树苗;诚信像根,将魄力与智慧提供给生长中的树干,使小苗长成大树。愿我们税企之间借诚信之翅膀,为地方经济谱写一曲奋发向上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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