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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八项会计准则影响分析(四)

来源: 吴一萍、申庆、孔新宇 编辑: 2002/11/07 09:57:24  字体:
  资本化不能随意化 
  
  借款产生的费用,并非全部作为冲减利润的支出反映在利润表上,对借款购建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可以因资本化而计入资产。这样一来,利息资本化在某种程度上就成为上市公司可以用来调控利润的手段,因此,有必要对借款费用“划定成分”、分清性质,防止上市公司把该计入损益的费用“含糊”成资产。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就是划成分、定界线的“利器”,对利息资本化的确认条件、计算金额、停止资本化以及披露细节都作了进一步的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将约束上市公司钻利息资本化的空子、减少利息费用的行为发生。 

  金额确定更合理在准则颁布前,确定利息资本化金额,通常以“专项借款×该借款利率×该借款期限”来确定,这样计算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准则规定,资本化金额按照“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来计算,更符合国际规范,也更合理。 

  在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加权平均利率以及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时,都以加权的方法来确定。累计支出金额不是每笔支出简单地累加,而是以资产支出实际占用时间在会计期间中所占的比例作为权数,更加准确地反映出资产支出的实际使用情况。如果发生了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而且利率不一致时,以利息之和/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得到的加权平均利率作为资本化率,就十分必要和科学。计算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也采用借款实际占用时间在会计期间中所占比例作为权数,能够反映出借款被占用的实际情况。 

  可见,采用国际上通行的以加权的方法来确定利息资本化金额,将资金在使用上按时间划定“成分”,使其他时间段使用的资金没有可能“流”进资本化的帐面而扩大资本化金额。采用加权平均利率,降低了上市公司以某项高利率借款充当资本化率,从而扩大资本化金额的可能性。 

  明确界定资本化准则明确界定了利息资本化的开始、暂停和停止,特别是停止的“红灯”很清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就要停止利息资本化。这与原来需要等到验收部门出示竣工结算单,才停止资本化的做法不同。因此,上市公司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而仅通过拖延竣工期限来扩大资本化的情况被制止。衡量的标准从竣工变成可投入使用,包括已完工的部分,即整体虽未完工但部分已完工,则该部分要停止资本化,从而避免公司以整体未完工为由,将利息费用转入资产。 

  虽然准则对以前的资本化行为没有规定追溯调整,但是“红灯”亮起,估计有大额利息资本化的公司,今后利息负担不会象现在“轻松”。根据沈阳机床2000年中报,在建工程为110958万元,其中有20017万元的利息资本化,2000年上半年就有3105万元的利息被资本化,而同期的利息支出仅2553万元,资本化的利息远远高于财务费用。此项准则执行后,这类有高额资本化利息的公司业绩有可能受到影响。 

  披露细节趋完备由于以前没有对上市公司利息资本化的披露作严格要求,有关内容在年报、中报的披露不够详细,仅指出资本化的金额,有的甚至连金额也不披露。准则要求,不仅披露利息资本化的金额,而且要详细披露资本化率,有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利息资本化的情况。 

  准则条款需完善虽然准则对利息资本化作了详尽的规定,但并非绝对堵住了利息费用“游”进资产里去的漏洞。在确定资本化的重要依据——资本化率时,准则是以专门借款的利率为计算依据,但实际操作中,对专门借款的划分存在一定难度,仍然有可能将非专门借款与专门借款混为一谈。对此,建议借鉴国际通行做法——采用所有借款而不仅是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数来计算资本化率,这样确定的资本化率就可能大大降低。 

  虚增利润少了机会 

  长期以来,由于确认依据不明确,利息资本化成为个别上市公司投机取巧的重要手段,也是困扰财务审计人员的一大难点。“渝钛白事件”由于涉及利息资本化,出现了政府文件替代会计制度的问题。上市公司利息资本化的难点在于企业对允许资本化的费用界定和量化标准与会计制度的解释存在明显分歧。《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首次颁布,对利息费用资本化的规范采取层层推进的方式,确保了该准则总体思路的严密性。 

  首次明确“专门借款”概念准则首先提出的“专门借款”这一概念,特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强化“专门借款”概念的目的在于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量化起到有效的铺垫作用,即允许被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必须与“专门借款”直接相关,非专项借款将不得予以资本化。 

  此外,“借款费用”的范畴要比通常所说的“借款利息”更广。确切地说,允许被资本化的专项借款费用不仅仅是指专门借款所孳生的利息,还包括“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这点充分体现了该准则的合理性。 

  强化费用资本化标准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起始条件,准则强调了只有当同时满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三个条件时,专项借款费用才可以开始实施资本化。 

  设立这三个条件的意图,在于防止假借专项借款的名义实施费用资本化和挪用专项借款资金现象的发生,同时也为专业人员的审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准则对于借款费用在各会计期间应有的资本化金额,制定了公正客观的量化公式,有效地遏制了上市公司通过调控各期资本化金额来操纵利润。 

  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即停止资本化根据会计谨慎性原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是不能无限期拖延的。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筹集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而其后的借款费用不得予以资本化。当时提出“交付使用”的概念,比原先“竣工结算”的时间限制已有很大进步,但是其中仍然有漏洞可钻。许多商业类上市公司在建造商业设施时往往采取“边建设,边使用”的策略,从而减少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财务费用,虚增了利润。 

  为此,准则规定,只要固定资产建设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就应当停止利息资本化,并对“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制定了具体的判断标准——认定完工的固定资产项目在试运行后,只要能够生产合格产品或者运行结果正常,就应该被认定为“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此外,对于分批完工的固定资产项目准则规定,只要完工部分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并可投入使用”,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就应该停止资本化。 

  由于准则内容比较完善,大大压缩了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来虚增利润的空间。在信息披露要求上,准则强调了既往不咎的原则,这对于不少上市公司而言较为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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