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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几点认识

来源: 编辑: 2005/06/29 08:11:56  字体: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最早是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提出的,是指一个由相互联系的目标和基本原则构成的有内在逻辑性的体系。目前。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也都建立了各自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以说,现代西方会计理论研究是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为中心的。

  在国际会计趋同的今天。各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必须奠定在大致相同的慨念基础之上,否则概念基础不一致将给会计准则和会计国际化带来诸多障碍。而我国正处在会计准则建设和会计理论完善的最佳时期,尽快构建和完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已成当务之急。

  一、我国构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必要性

  1、这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发展的内在要求。会计理论应该具备一个包括目标、原则、要素和要求在内的逻辑一致的核心子系统。它反映会计理论的研究成果,并指导会计实践,应该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我国的会计准则存在缺陷,还难以担此重任。我国对财务报表的要求散见于准则、制度和相关法规中,缺乏系统性。具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作用的基本会计准则是1992年制定的,与16项具体会计准则所运用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不协调。因此,将基本的概念、原则等纳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保证其相对稳定性,并在制定具体准则时与之保持一致是更好的选择。

  3、符合国际会计标准趋同的大趋势。会计国际化已是大势所趋,为了增强可比性,作为财务会计基础的基本概念和原则等应该与国际惯例相协调。各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CF,我国也应该借鉴其成功经验,尽快构建起财务会计基本问题的系统框架。这是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的重要步骤。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基本内容

  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作为一个相对稳定的系统,其基本构成要素应该具有一致性,我国完全可以借鉴国际惯例,即以财务会计目标为起点。会计基本假设为前提,包含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要素的确认与计量以及财务报告的列报。但在确定每项构成要素的具体内容时,还应同时结合国情。

  1、财务会计的目标。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前者认为,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反映受托者对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后者则认为,会计的目的是提供经济决策有用的信息。而对决策有用的信息主要是关于企业现金流动的信息和关于经营业绩及资源变动的信息。美国采用的是决策有用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采用的是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我国应该遵循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融合。一方面。受托责任是两权分离下会计的原始目标。而且在国内外会计丑闻频发的时代,我们不得不吸取教训。

  更加重视受托责任的履行: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逐渐呈现多元化。为了保证CF的前瞻性。目前应定位为以受托责任观为基础的两者的融合。

  2、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各国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规定有所不同。而美国SFAC No.2《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的规定已经很详尽。我国基本可以借鉴。其中,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主要质量特征。相关性是指信息能够帮助使用者预测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事项的可能结果。或者证实、纠正以往的预期结果,并能在做出决策之前提供给使用者。从而影响其决策。可靠性则是确保信息能免于错误及偏差,并能忠实表达其所要表达的现象或状况。信息如果不可靠,不仅对决策无帮助,反而可能造成错误的决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都把相关性列在可靠性之前。虽然当前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十分严重,当务之急是要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但不能由此断言可靠性重于相关性,因为问题的缓急并不等同于问题的轻重。就我国的会计现状来看,可靠性问题更加突出,迫切需要解决。但绝不能由此忽视相关性。从根本上说,相关性是比可靠性更为重要的一项质量特征。但是如前所述,我国的财务会计目标强调受托责任是基础,相应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比相关性更重要。即在可靠性的前提下, 选择最相关的信息。这也是近年来美国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件给予我们的经验教训。因此,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最主要的质量应当是可靠性,在可靠性实现的基础上。才考虑增加相关性。这是由我国目前的会计环境决定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必将越来越重要。

  3、财务报表要素。美国的财务报表要素有10个,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业主投资、派给业主款、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框架规定5个要素, 即资产、负债、权益、收益、费用。我国目前是6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有关收益要素的定义和分类分歧最大。笔者认为,我国利润要素的定义值得探讨。首先,既然资产是企业获利的资源。那么利润也由资产而生,即依附于资产。因此,其定义应揭示其本质,采用资产负债观。其次,如果按照我国“收入-费用=利润”。即收入费用观,实际上没有必要将利润单独列为一项要素。因为它只反映了一种数量关系,并未揭示三者交易与事项的内在联系。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全面收益和IASC的收益的定义,即从权益所有者之外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净资产的增加。这样就不仅仅是收入和费用数量上的差额了,而通过交易和事项(收入、费用的产生过程),最终体现为净资产(回归到资产)。这个定义揭示了其本质,将流量要素与存量要素联系起来,揭示了资金静态运动和动态运动的内在关系。

  4、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第一,确认应该包括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如购买固定资产交易发生后将其作为固定资产记入报表的过程。而固定资产的计提折旧和减值则属于后续确认。最后固定资产报废从报表上删除则属于终止确认。

  而从一个项目的确认阶段来看,可以分为初始确认和再确认。前者指将项目作为要素记入账户的过程。后者指记入报表的过程。

  第二,对于计量属性的选择。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成熟,资本市场也不完善。国外流行的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环境还未形成,而且根据受托责任目标和强调可靠性,现阶段。还是应该以历史成本为主,多种计量属性并存。这对于防止会计数字的弄虚作假,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是很有好处的,因为历史成本最大的优势就是可靠性比较高;同时结合其他的计量基础,以弥补历史成本在会计信息相关性方面的不足。

  5、财务报表的列报。财务报告作为会计信息系统的最终产物。是财务会计的核心。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其中。财务报告是通过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得到的,其他属于披露的范围。确认和披露都是财务报告的表述方式。但是现在对披露的关注还不够。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特别是人力资源在企业中越来越重要,而很多无形资产是无法量化的。如自创商誉、企业的员工、客户、知识基础和企业的声誉等。对于这些重要信息可以采用披露的方式。笔者认为,应该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对披露的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法律地位

  (一)我国现行会计标准法规体系

  为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十分重视会计法规体系建设。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这个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会计法》;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国务院发布的条例;第三个层次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会计法》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进行会计工作的基本依据。它在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居于核心地位,是其他会计法规制定的基本依据。其他会计法规都必须遵循和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国务院制定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细化。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范。会计准则以《会计法》为指导,同时又驾驭会计制度,是我国会计制度制定的依据。会计制度是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具体规范,它以《会计法》为依据,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制定。

  (二)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现行法规的关系

  l、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法》的关系。《会计法》是整个会计规范体系中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和实施。使我国会计工作开始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对规范会计行为,维护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起到并将继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应遵从会计法的规定。

  2、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关系。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是对《会计法》中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的具体化。从法律地位上来看,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发布,因此二者都有法规的性质。未来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由财政部发布,那么从法律地位上讲,其地位相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来说是较低层次的。但是,鉴于国际会计准则目前正处于重要变化时期,会对原来的一些会计基本概念进行重要变革,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在制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时不应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束缚。而且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不仅是财政部制定的法规,还是会计理论体系,应该保持一定的前瞻性,不能局限于现有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空间来构建。

  3、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基本会计准则的关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是由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1997年起陆续公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两部分构成。基本准则是制定具体会计准则所依据的基本会计规范。就其功能来说,发挥着类似于西方国家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但是尽管基本准则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很相似,但不得将其等同看待。因为:首先。从中西方会计准则体系比较来看,美、英等国,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都把概念框架作为一份(或一系列)单独的会计文件独立于会计准则进行公布,只不过各国对概念框架的称呼不一样。而我国将会计的基本概念的一些内容归集到基本准则之中,并没有另外单独公布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其次。从我国基本准则适用范围来看。基本准则虽说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但在实际运行中愈来愈表现出缺乏调整力度。如在我国非营利性组织会计中通常运用现金制。而基本准则明文规定一般企业必须采用应计制。这个问题实质上是暴露了基本准则适用性所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我国基本准则的内容来看,目前存在着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之间关系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会计要素定义不够科学、完整等问题,因而,尚不能完全发挥指导具体会计准则制订的作用。

  针对如何处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基本准则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当前我国会计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1)“同一论”。即将基本准则认同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并对之进行适当修改。(2)“并存论”,即在对基本准则进行适当修改的基础上,再构建一份概念框架。这样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就分成三个组成部分:财务会计基本前提概念、基本准则、具体会计准则。(3)“替代论”。即取消基本准则,重新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笔者赞同替代论。同一论是不对的,它没有分清基本准则与概念框架的作用。并存论也不可取,这是因为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不仅仅是提供理论指导。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并为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主体提供标准。而且还应当对实务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并要求实务须遵守概念框架。在研究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会计法》、《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基本准则》的关系之后,笔者认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在整个会计系统中的地位应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技术规范,它应是制定具体会计准则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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