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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范内审处理意见及建议

来源: 中国内部审计·王豫蒙 编辑: 2006/04/02 00:00:00  字体: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操作规程》规定,内审报告应分为三部分,即基本情况部分、存在问题部分、处理意见及建议部分。有的审计部门往往把“处理意见及建议”部分改写了“整改建议”,这种做法有逐渐蔓延、成为惯例的趋势,造成了内审作用的弱化。

  一、内审处理意见及建议不规范的弊端

  在内审报告中不提“处理意见及建议”而提“整改建议”,这种做法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混淆了阅读对象。内审报告是内审人员向派出行领导的工作汇报及建议,其阅读对象是派出行领导,“整改建议”是内审组针对存在的问题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整改建议及要求,其阅读对象是被审计对象。二是没有回答领导关心的问题。领导在阅读内审报告后,掌握了被审计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最想知道的是审计对问题严重程度、危害性的评价以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就是要明确回答这些问题,而“整改建议”则偏离了主题。三是造成了内审

  作用的弱化。“处理意见和建议”属于决策建议,是建议领导在掌握了被审计对象存在的问题后应该采取的措施,而“整改建议”属于操作建议,是建议被查对象为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应该采取的措施。如果把“处理意见和建议”改写成“整改建议”,其结果往往导致内审报告送领导阅后只能得到领导原则上的几句肯定,而得不到其对实质行动上的支持,达不到内审部门预期的目的。这也是内审部门总是觉得自己单打独斗,权威难树立、结论难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从审计准则的角度看,欠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也是不规范和不完整的。

  二、内审处理意见及建议不规范的原因剖析

  造成内审部门提“整改建议”而不提“处理意见”的原因有多种。首先是主观上忽视。部分同志忽视了《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赋予内审部门的建议权,认为说了也没有用。其次是依据难找。内审成立以来,虽然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在内审程序、方法、依据等方面的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但在内审查处制度依据的汇集整理和建设方面基本上还是空白。第三是对相关制度不熟悉。内审干部大多来自业务部门,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比较熟悉,而对于查处制度则比较陌生,各级内审部门的培训重点也多集中于业务知识,基本没有涉及查处制度的培训,这些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内审人员写“整改建设”驾轻就熟,而写“处理意见”则难以起笔。最后,是“处理意见”的措辞难以把握。如前所述,“处理意见”属于决策建议,直接关系到对一个单位或个人的评价和处理,因而相对于“整改建议”应更具有严密性和权威性,其措辞必须简练、准确,经得起推敲。内审部门每年要完成很多项目,发现问题轻重程度不一,对所有这些项目如何准确给予评价,提出恰如其分的“处理意见”,如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使“建议偏差”造成“决策偏差”,给自身带来审计风险。

  三、规范内审处理意见及建议的几点设想

  首先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内审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及建议”应该是内审报告的落脚点,是其点睛之笔,也是内审部门在完成内审项目后应该交出的答卷。其次要完善制度,提高素质,消除畏难情绪。查处制度是内审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审部门要加大审查查处制度建设力度,将有关法规制度汇编成册,并结合内审特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各级行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查处制度培训,提高内审人员对有关制度法规的掌握程度,使内审人员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能做到胸有成竹,有理有据。最后要确立统一的格式,逐步实现内审“处理意见和建议”的标准化。初步设想是:确定标准、划分等级、准确评价、对应建议。对于一般审计项目,可根据审计结果,把被审计对象的评价分为优质、正常、基本正常、劣质、极差五个等级,并区别不同的等级分别提出表扬、保持、关注、批评、立项、处罚等建议。对于离任审计可根据审计结果,把被审计对象的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等,并区别不同的等级分别提出同意离任、基本同意离任、原则上同意离任、考察后离任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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