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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导向经营基础审计

来源: 赵宝 编辑: 2003/03/28 13:18:39  字体:
  [提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典型案件的分析认为,最大的审计风险来源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失败。通过对某些审计行为和审计意见的分析发现,我国审计界对此已有较充分认识,但并未将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定为法定程序。为此,本文提出“风险导向经营基础审计模式”概念,并分析了风险导向经营基础审计模式的定义和程序等问题。

  经营失败是最大的审计失败

  随着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下达,我国针对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爆炸”在人们毫无准备时悄然而至。对此,我们应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应对注册会计师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审计风险。除了尽快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平以外,我认为采用新的审计导向模式是根本扭转目前被动局面的关键。先分析几个典型案例和事实。

  之一: 1720年英国南海公司案件。这是人人皆知的典型案件。英国政府之所以要逮捕公司老板布伦特等人,并命查尔斯。史内尔(Charles Snell)进行查账,主要原因是公司捏造虚假经营,制造“南海泡沫”。当骗局被拆穿时,股价暴跌,使众多投资者遭受了重大损失。

  之二: 1931年的厄特马斯法案。这是最为广泛引用的习惯法判例,即厄特马斯公司诉道奇会计师事务所。厄特马斯公司,作为向事务所的客户弗雷德。斯特公司(主要经营橡胶)的贷款人,之所以以普通过失起诉注册会计师,就是因为弗雷德。斯特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宣告破产,致使厄特马斯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而审计意见却未显示出来。

  之三: 1983年的罗森布勒姆法案。这也是在习惯法下确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责任的典型案件,即罗森布勒姆诉阿得勒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一案件中,作为被告的注册会计师为巨人仓储公司的财务报表签发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是盈利的。以这些报表为依据,罗森布勒姆向巨人公司出售了一项业务,换取了巨人公司的股份。然而不久,巨人公司因资不抵债,提出破产申请,其股票变得一文不值。为此,罗森布勒姆指控巨人公司的注册会计师犯有普通过失。

  之四: 2001年的银广夏案件。这是我国近期影响最大的一个案件,国家已经对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有关人员采取了刑事司法行动,广大注册会计师已经从中深刻体会到残酷的审计风险近在咫尺。其直接原因是银广夏天津公司捏造虚假经营引起的,真相被揭露出来以后,股价暴跌,投资者损失巨大。

  之五: 2001年的安然事件。安然公司的破产导致作为世界“五大”之一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终结,并引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危机和未来一系列重大变革的出台。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是公司虚假经营,虚构利润、隐瞒亏损所致。如:利用“特别目的实体”高估利润、低估负债;通过空挂应收票据,高估资产和股东权益;通过合伙企业,操纵利润;利用合伙企业网络组织,自我交易,隐藏巨额亏损。

  之六: 2002年6月25日世界通信公司被揭露涉嫌虚报巨额利润。2001年到2002年第一季度,公司凭空捏造出38.52亿美元利润。世界通信鼎盛时期的股票价格超过60美元,公司市值高达1800亿美元,但在2002年6月26日,世界通信股价降到9美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向纽约曼哈顿一联邦法庭递上诉讼状,以民事欺诈的罪名控告世界通信公司,担任该公司独立审计师的也是安达信事务所。

  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不可否认,被控事务所(如上面提到的安达信已被美国司法部以妨碍司法调查罪起诉)大多负有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或欺诈责任。但是,构成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出现巨大风险最主要的原因并不是事务所本身,而是被审计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出现问题。这类公司大多经营状况不佳,存在虚构业务、虚增收入、夸大利润、隐瞒亏损和负债、虚增资产和股东权益等“泡沫经营”现象。具体来讲,无非三种情况:

  其一,公司经营不佳、亏损严重,但是其会计核算并没有有意欺瞒,仍然按章做账编表;其二,公司经营不佳、亏损严重,但是公司蓄意隐瞒不报,或有意调节收入或成本,编造虚假盈利,进行利润操纵;其三,公司无中生有,虚构业务,这类公司的财务报告肯定是虚假的。

  无论客户属于哪种情况,我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甚至有保留意见都是不妥当的。后两种自不必说,即使是第一种,由于企业已经出现持续经营问题,这直接破坏了会计的假定前提,使正常的会计核算已无可能。

  根据持续经营受到损害的程度,一般会涉及下列会计事项的变更:资产计价由历史成本为主转为以市场价格或清算价格为主,某些资产的账面历史成本价值失去合理依据;资产的确认和价值摊销失去意义,一般改为一次转销的方法,导致资产处置,长期资产和短期资产的区分失去意义;负债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均会被要求结算,长期负债转变为短期负债,或者进行债务重组,再筹资出现困难;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改变,出现资产重组、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及其产生的相关损益;收入和费用的跨期摊配失去意义,收付实现制将代替权责发生制,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坏账准备、递延资产、待处理损溢等虚资产和虚负债将失去意义而被转销掉;财务报告的时期和内容受到清算过程的影响,传统意义的财务报告成为企业清算的起点和核算清算损益的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故意降低利润、隐瞒盈利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但还未发现其被起诉的案例出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为了偷税漏税,而不是为了欺骗投资者。被故意压低的市盈率必然导致过低的股价,投资者并没有遭受实际的损失,因而招致起诉的可能性并不大。

  对于以上问题,注册会计师界是有充分认识的。注册会计师在实际审计过程中,都注意到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审计意见的重要作用。然而,通过分析我国的审计准则发现(国际审计准则和其他国家的审计准则也存在类似的问题),我们并没有将其体现为一种制度要求,还没有形成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执行审计程序和评价审计结果中法定强制性的环节。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标准部的分析,在持续经营问题的审计报告行为上,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及其披露并不存在显著差异,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说明段中的表述(包括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和之后的说明段)也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审计意见类型却差异很大。总体上讲,某些注册会计师针对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发表的审计意见存在定性不准的问题,把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简单地放在意见段之后,或等同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见或拒绝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有用性受到影响,甚至产生误导作用。上述问题,既有审计准则方面的问题,也有注册会计师执业方面的问题,急需通过修订审计准则予以解决。笔者注意到,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恰当地发表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于2002年9月中旬发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与原准则相比,修订稿在“实施审计程序时的考虑”和“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两章作出了明显改进。可以预期,修订后准则将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风险导向经营基础审计模式”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审计模式已经经历了“账项基础审计模式”、“制度基础审计模式”和“风险基础审计模式”等阶段。采用什么审计模式主要看审计环境的特征。审计模式的演进并不是完全推翻过去的一切做法,而是将它包容进来,并予以扩展。如制度基础审计也要对账项进行审计,只不过先从内部控制制度的分析中寻找薄弱点而已,如果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完全不可信,就要采用账项基础审计模式。同样,风险基础审计模式也并没有抛弃对内部控制的审计和测试,只不过将内部控制制度扩展为内部控制结构,强调了内部控制环境的作用,并将风险考虑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

  目前,以风险为导向是当今审计界所面临的主题,风险基础审计模式仍是审计的基本导向。但导致审计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最大的原因是什么呢?中外审计历史都无可争议地证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失败就是最大的审计失败,也就是最大的审计风险。因此,必须在审计模式中体现出来,全面实行“风险导向经营基础审计模式”。这一模式的全面推行必将极大地降低审计风险。

  所谓风险导向经营基础审计模式是指:审计应将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系统分析和评价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编写单独的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分析报告,并以此作为出发点,作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制定审计计划的重要依据。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始终将弄清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作为审计工作的首要内容,并不断分析其对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影响。在编写审计报告时要充分考虑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实施是否搞清了公司的实际状况,是否需要追加审计程序,然后根据其实际状况分析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使审计过程成为以分析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为轴线的一个不断克服和降低审计风险的过程。

  实施风险导向经营基础审计模式并不是完全替代风险基础审计模式,而是更突出持续经营对审计风险的极端重要性,并将其强制性地贯彻到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只有在搞清被审计单位实际生产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才有意义。是先总体,后细节的思想原则。

  我们可以将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状况根据其状况和程度,在“被审计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分析报告”中评定为几个等级。对于严重或较为严重的,无论其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如何,绝不能发表无保留意见,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甚至否定意见。以“银广夏”为例。该公司采用伪造虚假报关单,虚列收入的方式故意抬高利润。即使注册会计师不能辨别报关单的真伪,也可以通过现场查看其生产能力、开工率、产量、仓库库存和业务流量大小,结合该产品的价格来判断其营业收入是否属实。然而审计师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实施这一审计程序,导致审计失败。

  风险导向经营基础审计模式的部分审计程序如下:

  我们建议,有关方面修改相应的审计准则,将这一模式体现在审计法规中,使之成为各位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必须遵守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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