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301 Moved Permanently

301 Moved Permanently


nginx
 > 正文

做好地方财政立法工作的思考

2006-07-07 13:07 来源:杜建芳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地方财政法制建设特别是地方财政立法工作有了较快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涉及预算管理、税收征管、财政监督、国有资本金管理等方面的财税法规,初步改变了地方财政活动无法可依的局面。但就地方财政法制建设的实践来看,地方财政立法工作仍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迸一步完善。

  一、地方财政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确立和完善的过程中,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也正处于不断探索和不断深化的阶段,加之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没有从日常的收收支支和各项审批业务中解脱出来,还没有摆脱改革之初减税让利的传统思维模式,习惯于传统的管理方式、方法,对财政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不完全到位,地方财政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运行机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财政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虽然地方财政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财政法制建设落后于财政改革与管理实践要求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重要的财政活动如财政监督、政府采购等,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法规、规章;一些已被财政改革和管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改革措施还仅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而没有及时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国家已有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末能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或规章,以致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一些已出台的重要法规、规章,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修订完善的还未及时修订完善。二是立法质量不高。在地方财政立法方面,有的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法规、规章时,没有突出地方特色,而是照搬或重复原有法律条文,针对性不强;有的法规、规章还不十分完善,规定过于原则、过于笼统,伸缩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地方财政立法层次有待迸一步提高。目前由地方人大审议通过的地方性财政法规比较少,行政性政府规章相对较多,而更多是财政部门内部规范性文件。四是地方法规的统一性不强。当前地方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一些主管部门片面强调部门自身利益的倾向比较突出,习惯于规定财政支出比例,规定金额,或者要求减免税收、设立收费项目、建立专项基金等。这些内容一旦在法规中作出规定,一则与有关财政法律、法规不一致,不符合法制的统一性,二则必然会削弱财政职能,弱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做好地方财政立法工作的主要措施

  当前我们正面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体制改革、推进机制创新的新形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当前财政改革进入以支出管理改革为重点、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核心的攻坚阶段,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将比较集中地暴露出来,许多问题需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需要用健全的法制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没有科学、完整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保障,改革就不能顺利地进行。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地方财政法制建设,特别是财政立法工作。

  1·加快地方财政立法步伐。立法法规定,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事项和只能由中央统一规定的其他事项外,在国家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前,有关地方可以先作规定。对此,要努力发挥地方立法的创新性和探索性,对国家法律、法规尚未作出具体规定的,在法定权限内,积极慎重地开展立法活动。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为目标,紧紧围绕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改革的实际,突出重点,认真总结各地财政改革和管理经验,对己被财政改革和管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财政政策和改革措施及时上升为法律制度,一时上升为地方法规有困难的可先上升为政府规章,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地方性法规,以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地方财政法规体系,为地方财政改革与发展提供法制依据。

  2·突出地方特色,提高地方财政立法质量。地方法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较原则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加以具体化,并有针对性地增加新的内容。地方财政立法,不能倚单地重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容或一味追求大而全,必须突出地方特点,要紧紧围绕财税改革和财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注重解决财政改革和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有针对性。同时,法律规范要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对惩治违法行为的规定要有力度,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地方法规和规章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3.妥善处理立法稳定性与改革多变性之间的关系。财政立法要把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引导财政改革的深人作为中心任务。财政立法应正确把握社会经济和财政运行规律及其发展趋势,既要强调立法的成熟性,更要有一定的前瞻性,避免财政法律法规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不良现象。要充分估计财政改革的不确定性,在立法时要给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留有余地。

  4·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性。首先切实保证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不与国家有关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严格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地方的财政事务进行规范。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地方财政法规和地方其他法规的关系。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地方法规的修改、审议,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不便规定财政支出比例、设定基金、越权减免税收等内容写人地方法规,保证财政法律法规的统一性,保障财政职能不被其他部门、单位肢解,真正使经济生活中“第一财政”、“第二财政”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5·及时做好地方法规清理修改工作。立法是对法律规范进行制定、修改和废止全部过程的活动,是立、改、废三者的统一。对原有的财政法规、规章进行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这是财政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我们原有的法律规范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或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制定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必须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及时加以修订完善。当前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和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对原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不适应wro规则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