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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环境下对外贸易中我国税收政策的应对

来源: 编辑: 2006/07/31 10:37:18  字体:

  可能涉及禁止性税收补贴的政策有用税收促进“以产顶进”或“以出顶进”的政策;按照出口业绩减免税的政策;进口产品税负高于同类国产产品的政策;列举名称或指定企业给以减免税优惠的政策等。

  一些地方自定的“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就应取消,否则势必会影响国家税法的统一,也不符合WTO的统一性原则要求,更不利于不同地区外贸企业的公平竞争。

  从2001年下半年起,受美、日经济持续低迷、“9·11”事件的影响,特别是日元近期的大幅贬值的冲击,我国许多地区外贸出口出现了下降的局面,因而我们适时大范围采用“免、抵、退”税方法,无疑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中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必然要适应WTO的要求,税收政策在这一进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通过有关税制的完善、关税的变化、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等,成为推动我国外贸全球化的重要动力。其中,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最直接的表现。

  对外贸易中面临的问题

  关税问题 目前,WTO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关税已从40多年前的40%下降到3.8%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11%左右。而我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平均关税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中国“入世”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逐步使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WTO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使最高关税税率一般地约束在15%以下。这就使中国许多产业更直接地面临国外产品的竞争,同时国家财政收入有可能会相应减少,但最终可使广大国内消费者受益,并从根本上推动我国相关产业的调整和优化。

  公平贸易中的税收问题 一些国家为了扩大产品出口,占领国外市场,常常采取出口倾销或出口补贴措施,而进口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的发展,也以反倾销或补贴措施拒之。其结果,国际贸易中的倾销或补贴与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扭曲或损害了贸易各国的利益。世贸组织为了克服这些问题,在世贸组织协定协件1中增列了《关于执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和《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两个协议。对采取倾销与反倾销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中的有关形式认定、实施范围、损害计算及成员方的差别待遇等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范。此外,对于关贸总协定因有关紧急措施条款不明确而导致滥用紧急措施的问题,世贸组织也单列了《保障措施协议》,严格了紧急措施的运用条件,禁止灰色措施和对抗措施,力求减少紧急措施对国际经贸秩序造成的冲击。目前在我国的出口商品退税中,按照增值税条例,存在尚未及时退足的问题,这是一个影响我国商品出口竞争力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可能涉及禁止性税收补贴的政策有:用税收促进“以产顶进”或“以出顶进”的政策;按照出口业绩减免税的政策;进口产品税负高于同类国产产品的政策;列举名称或指定企业给以减免税优惠的政策等。这些税收政策均不符合WTO的反补贴原则,必须适时调整。

  与贸易协定有关的税收国民待遇问题 国际贸易的实践表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明确规定,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属于禁止使用的投资措施,并给予WTO成员方过渡期来消除,但该协议至少不阻止成员使用其他一些投资措施(如:实行出口实绩要求作为投资的条件;要求当地投资者应持有一定百分比的股份;要求外国投资者必须带来最新的技术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颁布了有关引进外资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条例,对外资引进实行各种鼓励优惠,但这些法律、法规和条例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方面,一方面是在税收等重要项目上给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使国内企业遭受不平等竞争;另一方面是在若干国内税收政策实际运作上内外有别,透明度差,造成外国投资者与国内竞争者的实际不平等。

  出口退税问题 长期以来,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对外贸易中的重要调节手段,起着直接、明确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对生产企业采取的“免、抵、退”办法,推广效果并不理想。虽然按规定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可以选择“先征后退”或“免、抵、退”,但是为了实行政策方便,大多数地方只规定了“先征后退”一种形式。由于“先征后退”在运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近几年来,在我国外贸出口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相继发生了广东潮汕、厦门远华等一批骗税大案。此外,我们在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上,对同类企业有时执行着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既有“先征后退”,又有“免、抵、退”,这与WT0的有关准则有矛盾之处。因此,我国入世后,非常有必要对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政策作一次清理,特别要改革现行的出口退税方法。

  税制的统一性问题 WTO的统一性原则要求,一个成员国涉及贸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由中央政府统一实施,地方制定颁布的有关规定不得与这些法律抵触。这就要求税法必须统一,不能各自为政。比如,一些地方自定的“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就应取消,否则势必会影响国家税法的统一,也不符合WTO的统一性原则要求,更不利于不同地区外贸企业的公平竞争。

  我国税收政策的应对措施

  税制结构的调整 中国加入WTO后,税制应当也必须考虑全球一体化的问题。这样会使中国的对外贸易所处税收环境有同一性。目前,在我国尚存在直接税特别是所得税的比重太小,间接税特别是流转税比重太大的问题。在直接税中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之和不到税收总量的20%,而间接税中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四项税收之和则占税收总量的70%以上。且出口退税还要冲减很大一块财政收入。流转税的比重过大会影响到国家调控经济的力度,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和成熟的国家一般主要通过直接税来调控经济。因此,我国应当对税制结构进行适当的调整。有些专家指出,如果我们不对税制进行结构调整,就很难实现中国税制的国际化。当然,这一进程绝不是一蹴而就的。

  “二元式”的关税调整 目前,世界各国关税都呈下降趋势。中国加入WTO后,为了使我国与世贸其他成员国之间进行正常的、符合国际贸易准则和惯例的贸易往来,我国必须逐步降低关税。较好的办法是采用“二元式”的关税调整。因为,目前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税率在3.8%左右,发展中国家为11%左右,尽管我国关税税率一降再降,但是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仍有差距,必须逐步降低关税;

  另一方面,我们在降低关税水平和非关税壁垒关税化的同时,仍要重视发挥关税应有的保护民族产业的作用,就是既要努力使关税总体水平逐步降低,又要利用WTO规则中的保护条款,并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推动相关产业发展。以体现对不同产业的不同保护,从而做到在WTO规则内,抑制特定贸易进口,促进国内产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健康发展。

  检讨国民待遇中的税收政策 为了使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享受应有的待遇,我们必须在WTO框架内审视国民待遇中的有关税收问题,做到内、外企业待遇日趋统一。以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同时维护外国投资应享有的待遇。在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差别上,企业所得税最受人们关注。如果说过去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普遍优惠、从低征税是必要的,它对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设备起到积极作用。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这种差别则需要改革和调整。调整的内容应主要体现在如何合理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如何统一内外企业的所得税法定税率及如何统一税基和税收优惠等方面。

  改革出口退税方法 为了适应加入WTO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将在2002年出口退税中进一步扩大应用范围。即从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型出口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也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办法的核心在于将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和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在税收征管上较好地相结合,并以“抵”税为支点,缩短了出口货物的退税过程和以前“先征后退”方式带来的时间差。一方面使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得以免征,从而减少了企业这部分资金占用:另一方面又由于“免、抵、退”税对出口货物不征增值税,出口企业也就不必负担随这部分增值税而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等,从而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另外,由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款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中得到抵扣,使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兑现期得以提前,有利于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

  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是我国适应WTO规则的重要表现,这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在出口退税工作中普遍采取的办法。在目前实行增值税的51个主要国家中,有31个国家采取了这种办法。因此,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后,能使我国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管理更易被国外客商和国际社会所接受,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此外,我们还应当看到,从推动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免、抵、退”税具有其他退税办法无法替代的作用。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大经贸、集团化、实业化,在逐步放开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基础上,积极推动外贸代理制的发展,外贸经营方式也要逐步实现从“收购制”到“代理制”的转变。“免、抵、退”办法由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了出口后先“预免预抵”的退税政策,能够大大节约出口企业的财务费用,减少资金占用,降低出口成本,较之外贸企业的“免、退”税政策显然具有更大的优势,这必然会引导一部分出口企业由“收购制”向“代理制”转变。

  特别应当引起注意的是,从2001年下半年起,受美、日经济持续低迷、“9·11”事件的影响,特别是日元近期的大幅贬值的冲击,我国许多地区外贸出口出现了下降的局面,因而我们适时大范围采用“免、抵、退”税方法,无疑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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