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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

来源: 张翔迅 编辑: 2006/02/21 00:00:00  字体:

  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不断上升。随着课征范围的扩大,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已占总人口的10%左右。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与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一个发展历程,在不断走向完善。1986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 所得税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93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通过了 《个人所得税法》,并于次年起废止原有的《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取消了《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储蓄存款利息免税的 规定。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调整,个人所得税收入也在快速增长。尤其是1993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呈快速增长之势,收入从1993年的 46.82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660亿元,七年间增长14.1倍,平均每年增长46%,远远高于同期我国国民经济及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但是,应该注 意到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制中属于一个小税种,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5.21%,而西方国家这一比重高达40%以上,其个人所得税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中 发挥了强大的作用,我国在这方面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个人所得税制设计的缺陷

  1、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征收模式,虽然能够简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手续, 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可以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 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法,现行税制一共列举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项,除这11 项之外的其他所得不纳入征税范围。这种方式虽然使应税项目明确、清楚,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是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众多又不统一,难以与税制所列项目做到对 号入座,实际上给征税带来了困难,容易造成偷税和避税;二是我国个人所得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除税制列举的11项外,还有工资外的奖金、实物、福利补贴、 代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现行个人所得税已不能适应对多元化的个人所得征税的要求。

  3、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定额扣除法。这种费用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税双方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首 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其次, 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以及教育、住房、医疗等开支对纳税人生活费用的影响,从而 会造成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不平衡。

  4、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及税收负担的设计也存在着不尽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过多,这与当 前国际上简化税率结构、降低税收负担的所得税改革趋势是不相适应的;二是对属于勤劳所得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属于非勤劳所得性质的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 等采用相同的税率20%,未区别对待,有悖我国的社会主义分配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在征管上“逆征收”问题严重

  个人所得分散、应税所得计算困难、税收征管不力、偷漏税问题严重一直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突出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金 收支规模大,对个人的收支核算体系没能有效地建立起来,缺乏对个人收支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同时还应注意到,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靠对行政事业单 位、企业的工资薪金的课征。统计数字表明,在个人所得税中,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的部分呈上升趋势,相应地来自私营企业主生产经 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部分呈下降趋势。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比重由1994年的38。7%提高到2002年的46。4%;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由1994年的4。4%提高到2002年的31。7%。私营企业主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从1994年的46。1%下降 到2002年的15。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从3.9%下降到2002年的1.9%。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源泉扣缴的方法,税收流失相对较小,而在同等的税收环节中,私营企业主、企业家、电视节目主持人、影星、歌星、 律师、体育明星、时装模特、经济学家等高收入者所纳的个人所得税呈下降趋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对这部分群体征管不力,没有起到对真正高收入者收入的调 节作用。个人所得税主要依靠中低收入阶层,这本身就加剧了征收困难,也是不公平的,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个人所得税的“逆征收”。

  四、对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进行合理定位

  1、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2001年11月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都对我国的收 入分配问题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强调收入分配关系国计民生,关系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应该妥善处理社会各阶层、各种利益群体的分配关系。解决收入分配中的突 出问题,要从基本国情出发,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因此,在 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推进社会公平分配时,应该考虑对效率的影响。

  2、合理协调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功能。个人所得税具有两个功能:一是筹集财政收入的功能,二是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这两种功能相互影响、并行不悖。当个人所 得税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税种、筹集的收入越来越多时,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也会日益增强,但在筹集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之间,不同时期应有所侧重。目前,在 保持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应该强化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以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

  3、处理好规则公平与结果公平的关系。收入分配公平包括两个层次的涵义:一是规则公平,二是结果公平。个人所得税应围绕这两个方面进行改革,前者要求对个 人所得税制本身进行改革,后者强调个人收入份额均等化。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应该以构建规则为主,并力求在此基础上实现结果公平。

  五、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是将分项个人所得税制改为分项与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并相应在征税范围、税率、扣除项目、税收减负等方面进行系统改造。

  1、根据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模式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将现行的分项征收模式改为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在这种模式下,可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经常发生的、主要的收入列入综合征收项目,将其他收入列入分类征收项目。

  2、针对个人收入多元化和税基扩大的趋势,应该扩大征税范围。针对现有税制对应税所得的正列举方式的缺陷,可考虑采用反列举方式,即在明确免税项目后,其 余收入、福利、实物分配等均应纳入征税范围。同时为了处理好收入分配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考虑将养老金及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收入项目纳入 征税范围。

  3、对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应改变现有固定费用扣除方法。扣除的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获得相应收入而发生的费用、抚养配偶及其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和一些需 要特别扣除的费用。同时,当前对工资薪金所得800元的法定扣除与20年前确定的标准相同,显然随着个人收入的增长,这一标准明显偏低,而且在执行中一些 省市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有所提高。因此,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 500元是比较合适的。

  4、关于税率的调整,对于分项征收的项目,可采用比例税率,并可对一些高收入者采用加成征收;对于综合征收的项目,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有效调节收入的目的。但是,应该减少税率的级次,拉大税率的级距,以简化税制,达到照顾低收入者、调节高收入者的目的。

  5、解决个人所得税的“逆征收”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对个人所得税制本身进行改革。如提高工资薪金的起征点、降低起征税率、扩大税率级距等都 有利于降低低收入者的负担。二是强化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少,应缴税金一般都是通过单位代扣代缴,偷漏税问题并不突出。高收入 者除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来源多,监控困难,存在严重的偷漏税问题。因此,在解决个人所得税的“逆征收”问题时,必须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6、进行财税体制改革,适时把个人所得税纳入中央税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一般是中央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把个人所得税逐步纳入中央税体 系,符合税制演变的总体趋势。这样做即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又有利于有效地遏制偷漏税行为的发生,可以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发挥 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的调节作用。同时应注意到个人所得税目前是地方税的重要来源,将其纳入中央税应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要考虑对地方政府收入的影响。 可先把个人所得税列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并逐步提高中央分享收入的比重。个人所得税收入应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及地方的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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