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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收应扣除生活成本 以家庭为单位

来源: 信息时报 编辑: 2008/01/18 08:38:24  字体: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广东省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教授,中国财政协会理事、广东税务协会副会长、广东商学院副院长于海峰教授昨日都不约而同谈到“个人所得税征收应以家庭为单位”的问题。

  于海峰告诉记者,由于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度,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并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情况,对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来讲,显然不太合理,应尽快将分类所得税制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在综合扣除方面要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以及个人的住房贷款、医疗指出等因素。个人所得税作为收入调节功能较强的税种,应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缓解财富分配不公、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个税征收应以家庭为单位

  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司法行政系统廉政监督员吴春泉昨日列席了省人大会议,吴春泉接受记者采访表示,在国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通常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收入越高,纳税就越高。这样可以体现公民纳税的公平、公正性。但在中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设想,这很值得反思。

  目前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一个5口之家,只有一人工作,养活4口人,一月只有二三千元的收入,结果他的收入所得在纳完税后,连维持一家人的生存都成问题,孩子要上学,老人要看病,生活负担压得家庭主力喘不过气来。

  因此,应该提倡以家庭为单位来交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可以考虑“赡养系数问题”。比如,同样是一家3口收入3000元,如果一对夫妇两个人都有收入,那他的赡养系数就是1,就用他的收入乘以1后再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来纳税。但如果一家3口只有一人工作,那他的赡养系数就是0.5,这样他的纳税标准就是用收入乘以0.5来纳税。这样以家庭总体收入为标准来纳税才是较为合理的纳税标准。

  要考虑老百姓的真实收入

  省人大代表、梅州市人大副主任、广东嘉应学院政法学教授雷近芳表示,每月2000元的收入虽然在全国总体,甚至在一些内陆城市看来,属于中高等收入水平,但是在广州和深圳两地完全属于中下水平的生活层次,从这一方面考虑,广东将个税起征点定在2000元实在有些不妥。

  要体现“还富于民”的理念,政府就要考虑百姓的真实收入。税收的征收应以百姓的真实收入在哪里为考虑层次,而不是将生活花费也纳入其中。

  多数国家个税都是家庭税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个税都是家庭税。个税到底交多少,是和纳税人的家庭状况密切相关的。

  在日本,政府实施“所得税控除制度”,就是将纳税者本人生活所需的最低费用、抚养家属所需的最低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免征所得税。

  在法国,他们将家庭人数变成纳税的参数,每个成年人家庭参数为1,每个孩子家 庭参数为0.5.这样,一对夫妇加一个孩子的家庭,参数就是2.5,依此类推,参数越高,纳税时减免的数额就越高。

  在德国,人们会对家庭负担有一个精确的计算,他们不仅会区分单身、已婚无孩子、已婚有孩子等基本状况,更会对孩子的教育费用,家中是否有特殊支出等进行精确的计算。

  所有这些做法,目的无非是一个,就是对每个纳税人的贫富程度,进行尽可能准确的评价。

  雷近芳还提到了刚刚工作的年青人的纳税问题。雷近芳说:“现在的年青人刚刚参加工作,却面对着一个高度物质的社会,贫富的悬殊,一切要靠自己去创造。更有甚者,有的年青人刚刚出来工作,就要给父母生活费。租房开销、供楼款、各种生活开支几乎压得他们透不过气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纳税,那生活就更艰难了。”

  但是雷近芳同时也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就是这个“享受扣除生活所需再扣税的年青人群体”该如何确定?是按年龄?按行业、按学历还是其它,考虑了这个群体别的群体就不需要考虑了吗?应该有一个整体社会征收的“宽松”标准,而不是只针对一个群体的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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