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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让及其对策

来源: 税务研究 编辑: 2001/12/27 00:00:00  字体:

  所谓关税减让,是指WTO缔约方根据互惠互利原则,对货物贸易免征超过其已商定的普直达税部分的份额。

  关税减让,在过去44年关贸总协定发展史中,历经8届多边贸易谈判,自始至终是谈判的中心议题。WTO继承了GATT宗旨,在未来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关税减让仍然是举世瞩目的主题。了解、掌握、运用有关方面的内容,对于即将“入世”的我国,对于我国各类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内资、合资或合作、独资企业)的运营及发展,都至关重要。

  关税减让在实践中是通过“减让表”付诸实施的。关贸总协定“第二条减让表”作出了一环扣一环的严密规定,并为世贸组织协定所继承,兹笔录于下:第二条第1款(甲)规定:“一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贸易所给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这一缔约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第1款(乙)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第一部分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这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直达税。”第1款(丙)规定:“一缔约国领土产品如在另一缔约国减让表的第二部分内列名,当这种产品输入到达一减让表所适用的领土,按照本协定第一条可以享受优惠待遇时,应依照减让表的规定、条件或限制,对它免征超过减让表所列的普直达税。”

  在历届多边贸易谈判中,关税减让的谈判方式和计算方法,经历了一个渐进的科学化过程,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传统的“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亦称初级谈判方式。1947-1962年前5届谈判均采用这一方式。谈判缔约方就产品有选择地逐项谈判,双边各提交“索要清单”和“提供清单”,讨价还价达成互惠,编制产生“关税减让表”,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无条件、自动地适用于全体缔约方。双边谈判,多边适用,是这一方式的特点。

  第二种,现代多边谈判方式。即协商一个公式,按公式“全面减税”,也称“全面直线减税”方式,为后3届谈判所广泛采用。主要有3个计算公式可供选择:

  直接减税公式:

  y=1.5X+50

  式中,X为原税率,y为减税幅度,规定最大减税幅度为60%,由美国提出。该式不能使高关税大幅降低,有利于高关税国家或关税差别较大的商品群。

  协调关税公式:

  y=X.4次

  式中,X为原税率,y为减税后的新税率。假定原税率为10%,第一次降低10%,降至9%;第二次降低9%,降至8.1%;共4次可降至6.95%。税率越高,降税越多,达到协调关税之目的。该式只适用于工业品。

  瑞士公式:

  Z=A.X/(A+X)

  式中,X为原税率,Z为减税后的新税率,系数A为固定参数,系数越小,减税越多,符合“高税多减,低税少减”的协调税率要求,受到普遍欢迎。但瑞士公式在应用时,各缔约方都采取有利于本国、减税幅度较小的参数和税率作为讨价还价的一种策略来使用,这是该式不尽科学之处。后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日本对瑞士公式作了修正,固定参数A由谈判双方自己掌握,任意选择,但减税统一,目标减幅为33%,减税产品范围原则上无例外。

  迄今为止,“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在农产品、纺织品、服装等所谓“敏感产品”谈判中仍然适用。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关税减让也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替你切东西,也可以切你。在关税减让的背后,无不渗透着强者的意志,弱者的屈从。

  关税减让作为一种工具,被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成为其攫取国际资源和获利的手段,尤以美国为甚。1930-1932年,美国为了转嫁至今犹令人谈虎色变的世界经济大危机,颁布实施了一部高关税法案——《霍利——斯穆特关税法》,对内作为封锁本国市场、转嫁经济危机的工具,对外作为双边谈判讨价还价的筹码,GATT签字生效,盖源于此法。

  1934-1962年,国际贸易自由化日盛,美国从另一个角度颁布了以低关税为特征的《互惠贸易法》,实践中几经修改以保持其效力,关贸总协定前5届谈判,此法影响效力显著。

  如果说高关税法案是美国在GATT成立初期保护本国市场的坚固后盾,那么低关税法案则是美国国内生产迅猛发展、拓展国际市场的锐利武器。高关税与低关税交错运用,得心应手,在关税减让的背后,人们看到的是滚滚国际资源向着美国的流入和华尔街老板牟取的巨额利润。这种状况,在WTO这个“经济联合国”中将继续存在,并且将随着发达国家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关税减让作为一项政策,按照发达国家的决策而动作,发展中国家被迫蒙受损失。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欧共体提出关税减让国家的分类发人深省。

  第一类,发达国家和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基础税率在40%及以上的,减至20%;基础税率在40%及以下的,减至20%以下。

  第二类,其他发展中国家:基础税率在35%以上的,减至35%,基础税率在35%以下的,通过双边谈判解决。

  第三类,最不发达国家:减税量力而行。

  上述方案;貌似公允,实则矛头直指发展中国家,迫使发展中国家须作出大幅度减让才能达到目标,发达国家则无须作出大幅减让。

  关税减让作为一种策略,是发达国家拓展国际贸易范围和占领国际市场的锐利武器。这一策略,在“乌拉圭回合”三大新议题谈判中暴露无遗,尤以美国为甚。美国第一个提出把服务贸易纳入GATT谈判,并威胁称:如果服务贸易谈判破裂,美国政府将在国会压力下,今后不得不采取更严厉的保护主义;美国还力图将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实行“单轨制”谈判,并明确提出:要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在货物贸易方面实施报复,即“跨行业报复”,美国甚至愿意在货物贸易上作出更多的关税减让而换取知识产权的国际拓展,即所谓“条件交换”。上述两个新议题加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共3个新议题,已经产生“协定”,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明显不利。

  我国政府于1982年提出重返关贸总协定的3项原则中的第二项以关税减让作为承诺条件,而不承担具体进口义务。因此,“入世”前后关税减让的对策至关重要。

  第一,认清、认准我国孕育着一个巨大的国内市场,外国投资者垂涎欲滴,“入世”谈判处于主导地位,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这是基本立足点。

  第二,用活“减让表”,有选择地使用减让公式。凡属国计民生重要商品,运用“配额”进口策略,通过公式一揽子计算,达到对“重要商品”少减让或不减让之目的。

  第三,农产品仍然适用“产品对产品”谈判方式,我国是农业大国,有8亿农民,政府保护农业和农民平稳“入世”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决不能任其“阵痛”而难产。我国目前财力显然做不到欧、美那样给予农业巨额财政补贴,也不可能像欧共体那样采取“高门槛价格”实施保护。近期能够做到的是:实施有限度的“市场准入”策略,宁可在其他领域包括关税减让上作出让步,也不能对本来就落后、脆弱的农业形成巨大冲击而导致灾难性后果。

  第四,以发展中国家身份,合理、合法地用好“关税约束和递减原则中的‘例外’”。所称“例外”主要有:公式减让法启用后,仍然有一部分产品处于“有选择地”逐项产品对等谈判之外;一些所谓“敏感产品”(如农产品、纺织品、服装等),这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为了逃避关税减让而人为制造的一个名词,我们更应当名正言顺地用好、用足这个“美名”,为本国利益服务;参加公式减让缔约方越少,所涉及的产品也越少,“例外”就越多,谈判中多用“例外”,此乃上策;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实际状况,WTO所涉及的非对等、更优惠待遇、授权条款、关税减让,是合理、合法的例外,全在于潜心钻研,巧作安排,从中获取利益和维护本国权益。

  第五,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我国就服务贸易新议题列出6个部门:银行、旅游、海运、广告、专业服务(会计、审计、律师等)和近海石油勘探接受国际服务,这一举措,无疑抬高了我国“入世”的身价,因而有条件把握好适合我国国情的货物贸易关税减让的分寸,而不致于付出太大的、不必要的“入世”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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