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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印花税的征管

来源: 中国税务·关建平 编辑: 2002/01/22 00:00:00  字体:

  《中国税务》曾在1999年第5期上刊登过—篇题为《简介印花税的检查方法》的文章,专门指出了印花税征管中存在的易漏难管的问题,问题提得很深刘,笔者认为,存在这些问题有其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

  客观上看,印花税税源复杂繁多,有5大类13个税目,且税额零星,给税收征管带来较大难度。加之经济合同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企业内一般由不熟悉税法的购销部门来管理合同,懂税法的财会部门人员却无权过问,也造成经济合同传递不及时,管理不到位,印花税款被流失。现行税法对一些发证机关未规定扣缴义务,使得源泉扣缴未能发挥作用,大量证照未贴印花税票,如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和土地使用证等。

  主观上看,由于印花税采取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自行划销的方式完税,部分纳税人缺乏应有的主动纳税意识,法制观念淡薄,为自身利益所驱动,故意隐瞒合同,不查不缴。就税务部门而言,对印花税的征管力度还不够,往往不太愿意为了一点小税去浪费时间。如在对企业技术转让、房屋租赁进行税务检查的过程中,查出该企业应补缴营业税和印花税,由于营业税额远远大于该补的印花税额,为避免麻烦,税务人员往往忽略技术转让合同、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时间一长,纳税人产生侥幸心理:查出来是你的,查不出来是我的,有时即使查出来,纳税人也只是补缴税款,而不受处罚。长此以往,助长了纳税人偷逃税。

  针对以上问题,为强化印花税的征管,笔者建议:

  1.完善经济合同法。由于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增多,经济合同的签署也越来越频繁,而经济合同却是印花税的各种应税项目中较难控制的一个,申报纳税全凭纳税人自觉,如果经济合同法能规定:“凡是未贴花的经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

  2.完善税收法制,强化源泉扣税。建议对现行《印花税暂行条例》补充规定:金融保险机构、工商局、公证处或其他发放权力证照的部门为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3.抓检查、重处罚,以罚促管。税务人员必须扭转重大税、轻小税的心理,做到在日常检查中,既要重大税,又要抓小税;对查出偷逃印花税款的,一律给予处罚,以管理和教育纳税人主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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