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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进料加工货物间接出口的税收问题

来源: 涉外税务·周志明 编辑: 2001/12/31 00:00:00  字体: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不直接出口,而是转给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全面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享受出口退税。对这一规定在贯彻执行中,我们认为有以下不合理的方面:

  1、与海关的政策规定不尽一致。海关对以上情况的处理是:对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全过程实行货物保税监管,暂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通过《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结转达到对进口料件的监管,对转为内销的(进口料件加工装配的产品国内销售)进口料件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口料件,向海关申报进口,登记入《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海关对该批进口料件暂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保税监管,待其加工装配成成品后,销售结转给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海关对其视作出口,出具形式报关单(出口不离境),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购进时视作进口,通过《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结转入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海关对通过《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结转的该批货物继续作保税监管,直至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出口离境。这样,海关就完成了从一企业以进口料件进口加工产品结转到另一企业生产最终产品出口离境这样一个全过程的监管。

  2、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由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间接出口要征税而不能享受出口退税,这样该企业只能将货物出口到国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再作进口这样一个方式来运作,这样一方作出口一方再进口的方式是由于税收政策造成的,这个政策显然不是鼓励、支持企业相互间的专业化协作加工,而是鼓励大而全、小而全的生产经营方式。现实经济生活中,相邻而投资的协作配套的外商投资企业很多,特别是合资企业,一个企业来大陆投资设厂后,其他为其配套出口的厂家跟着进来了。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有悖于增值税制鼓励社会化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初哀,同时会带来以下后果:造成双方徒劳往返的运费损失,税费增加以及双方时间上的耽误,影响其在国际市场上产品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这个不合理的政策要作修改完善。税收政策首先要立足于能促进经济发展、公平税负,有利于吸引外资,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带动加工工业,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基于以上几点,对这一政策的修改,笔者建议:对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装配货物间接出口(海关出具出口不出境的形式扳关单),可以实行增值税的先征后退政策,对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后,视同进口,加工装配货物出口后也按照先征后退的规定办理。这样更可与海关的政策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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