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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农业税收思想比较初探

来源: 付志宇 编辑: 2006/11/27 10:04:04  字体:

  内容提要:中国历史上的农业税思想主要是籍田征税,包含“籍田以力”和“计田取税”两个方面,而西方的农业税思想主要是“单一土地税”。本文对中西方农业税收思想进行了分析与比较研究。

  关键词: 农业税思想     籍田征税    单一土地税

  一、中国的籍田征税思想

  在中国税制发展史上对土地征税的籍田征税思想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即籍田以力和计田取税。

  (一)籍田以力

  孟子的话说,就是“ 有粟米之征, 有力役之征 ”。A在赋税产生的初期,中国曾经实行过籍田以力的制度。B籍田以力就是征用民力帮助耕种公田,将公田上的收获物归天子或诸侯所有。中国商朝实行的“助”法,是最早的劳役税制度。《孟子》上说:“殷人七十而助”;《周礼?匠人》上说:“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夫”,都是讲商朝借民之力以助耕公田的力役税形式。到了周朝,仍然实行籍田以力的制度,即“彻”法。《孟子》上说:“周人百亩而彻”,“彻者彻也,助者籍也,其实皆什一也”。可见周朝的彻法和商朝的助法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关于助法和彻法的具体征收形式,按朱熹在《孟子集注》中所说的“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画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区,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可以知道助法将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人民只对公田服役,而私田则不用纳税。而根据赵歧《孟子》注:“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和郑玄笺注:“度其隰原田之多少,彻之使出税,以为国用,什一而税,谓之彻”可以知道彻法是制定井田并彻取十分之一为公田,征集公社成员无偿耕种公田。当然彻法跟助法相比更趋近于封建式的生产方式,因为彻法已经打破了公私田的耕种界限,把公田平均分给各户耕作,更具有进步意义。至于助法和彻法的税率是多少,按对《春秋》作传的人的说法,应该是十分之一。《左传》鲁宣公十五年:“谷出不过籍”;《公羊传》鲁宣公十五年:“古者什一而籍”;《谷梁传》鲁宣公十五年:“古者公田什一”,“籍而不税”。可见这样两种籍田以力的赋税制度从形式上看是一种什一之税。

  对这样的一种劳役税制度,孔子非常推崇,他说:“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C认为它“度于礼”。D孟子也主张实行这种助耕公田的税制。他说过:“耕者,助而不税,则天下之农皆悦,而愿耕于其野矣”,E“治地莫善于助”、“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F等。当然他们主要是从遵循礼制和轻征税赋的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的,纯粹是一种伦理上的考察,而缺乏经济学意义上的认识。另外,他们还认为这样的一种税制最符合当时的奴隶制社会的生产关系,因为只税公田不复税其私田的做法是否认土地私有制合法性的,而一旦对私田征税则表明公开承认土地的私有化了。因此他们竭力鼓吹和维护籍田以力制度。

  可是,到了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不论田地公私一律计田取税的制度时,孔子便讥之为“初税亩”,认为是“非正”、“非礼”的。但是,历史毕竟已经进步到了新的生产关系出现的时期,这是不可逆转的事实。计田取税的新税制的实施表明国家从政治上确认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合法性。从此以后,按照田亩的多少来收取实物税就成了中国两千多年坚持实行的农业税制度并一直延续至今。

  (二)计田取税

  关于计田取税的农业税制度,历代思想家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最早对这一制度持赞成态度的应该是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他在主张单一土地税的“利出一孔”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的农业税政策,并指出“訾粟而税,上壹而民平”,“征不烦,民不劳,则农多日。农多日,征不烦,业不败,则草必垦焉”。G而在稍晚出现的《管子》一书中也表达了这样的税制思想:“赋禄以粟,按田而税”,“租税九月而具,粟又美”。H从税制要素方面来看,还明确地提出了“相地而衰征”的差别税率政策及具体的制度设计:“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I

  到了汉唐,随着土地制度和农业税制的不断发展完善,讨论农业税制度的人也愈加多起来。针对当时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等土地制度和租调制、租庸调制、两税法等税收制度,很多人都表达了对农业税制的高度关注。如汉朝的禹贡就非常称道西汉初年实行的单一农业税制:“除其租铢之律,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使百姓壹归于农,复古道便”J;唐代的杜佑则强调以土地作为惟一课税对象的重要性:“古之有天下者,未尝直取于人,其所以制赋税者,谓公田什之一。唯于田可以制财贿”,“历代至今,犹计田取租税”K;白居易也主张征收单一的农业税:“善为国者,不求非农桑之产”L;陆贽则高度称赞唐朝实行的租庸调农业税制:“所谓其取法也远,其立意也深,其敛财也均,其成人也固,其裁规也简,其备患也周”M.

  进入封建社会后期,对于农业税制的态度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有所不同。很多人都转而关心人头税和商品税的制度,但也仍然不乏肯定计田取税做法的人。如宋元之际的马端临就非常强调应以土地作为课税对象,反对实行人头税:“赋税必视田亩,乃古今不易之法”,“舍地而税人,谬尤甚矣”N;明代的丘也十分推崇以田定税:“土地万世而不变,丁口有时而盛衰,定税以丁稽考难,以亩检核为易”,“我朝稽古定制,以天下之垦田,定天下之赋税,因其地宜,运为等则,岁有定额,家有常数”O.当清朝康雍年间实行了将人头税摊入田亩,统一征收地丁银的“摊丁入地”改革后,当时的有识之士对此大为称赞。如王庆云赞道:“丁随地起,非权舆于今日,亦曰通其变,使民不倦而已”,“保甲无藏匿,户里不逃亡,贫穷免敲扑,一举而数善备焉”P;朱云锦则说道:“本朝立制以来,丁银既有定额,而复均丁于地,无遗漏偏佑之虑,生斯世者,几不识丁徭之名,盖数千年未有之盛”Q.由此可见,主张计田取税的思想从先秦一直延续到近代,成为中国古代税制思想的主流。

  二、西方的单一土地税思想

  在西方农业税收思想发展史上有一种很重要的税制理论一直占有特殊的地位,那就是单一土地税思想。在单一土地税思想的发展演变过程中,以法国重农学派的“纯产品”理论为滥觞,英国的古典学派对此也做过有益的探索,到了近代则以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的单一地价税最为典型。

  法国重农学派代表人魁奈根据自然秩序论,提出了“纯产品”理论。他认为农业是惟一创造财富的生产部门,农业劳动是惟一的生产劳动,只有农业劳动才能使物质财富的数量增加,只有农业劳动才能生产出构成社会财富惟一源泉的“纯产品”。因此他进一步提出只应该对土地的收入征收单一税。他在《赋税论》中说:“关于赋税在哪些对象身上的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它总是落在同一本源上,因为它总是靠土地的收入来支付的”,并强调应“将赋税的分配重新调整,采取较小的征税形式,只是向农业提供的收入,以及靠农业收入维持的各种工作征税,这是非常重要的”。R具体而言,应该根据租地农场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租金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课征。魁奈在进一步阐述单一土地税的理由时还说道:“国家所需的赋税总额不可能是别的,只不过是从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年产品中取得的一部分;赋税也不可能是别的,只不过是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产品的一部分,扣除花在农作物上的劳动支出及其他支出所得到的剩余部分,就是纯产品,它构成国家的收入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S魁奈的单一土地税理论反映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愿望。通过单一土地税把赋税全部加在土地所有者身上的实质其实是用以降低工业和农业资本家的税收负担,是为了保护和促进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他的这一设想对后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如英国的经济学家詹姆士?穆勒也赞成征收单一土地税,德国的侯爵卡尔?弗里德里希曾经按照他的理论征收赋税。

  英国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在他的巨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也提到了土地税。他赞成重农学派的观点,认为一切赋税应当尽可能地课于地租收入之上。并且斯密还分析了当时欧洲各国实行的定额土地税和变动土地税,认为两者各有利弊。定额土地税因税额固定,不能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而有所改变,但税制明确、纳税方便、征税费用节省;变动土地税能够随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化而变化,比较公平,但在征收上不便利,会导致耗费更多的征税费用。因此应该将它们的长处结合起来,征收一种既确定又跟土地收入变化相吻合的土地税。英国古典学派的另一个代表,也是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成者大卫?李嘉图对于土地税的论述则更为丰富。他把土地税分为对农民征收的农产品税和对土地征收的土地税两种形式。他认为征收农产品税会提高农产品价格,最后税收负担会落到消费者身上,最终会提高工资,降低利润。而征收土地税则不会影响农产品价格,税款由地主承担,这实际上和斯密讲的地租税是一样的。他还指出:“赋税是一个国家的土地和劳动的产品中由政府支配的部分,它最后总是由该国的收入中支付的”。T可见,斯密和李嘉图的土地税思想较重农学派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传统的土地税以土地的田亩数为计税依据,很容易导致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纳税能力脱节,形成税负不公。而地租税则是以土地的租金作为计税依据,能够公平征税,并且已经具有了近代的利润所得课税含义。

  亨利?乔治则是近代单一土地税的大力倡导者,在西方被称为“单一税之父”。他的土地税制思想对世界各国的思想家都产生过非常巨大的影响。如英国费边社的理论家萧伯纳就表示接受乔治的思想:“我绝不会否定或贬低我们从亨利?乔治所受的恩义”;俄国的文豪列夫?托尔斯泰也说:“在现存的国家组织和强制性赋税制度下,亨利?乔治所精心构思的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法已臻于如此的完善程度,以致不可能再设想任何其他更完美、更公平、更现实和更和平的解决办法了”;中国的革命家孙中山则说道:“亨利之学说,深合于社会主义之主张,而欲求生产分配之平均,亦必先将土地收回公有,而后始可谋社会永远之幸福也”。亨利?乔治的单一土地税思想建立在他的土地纲领基础上。他的土地纲领是要消除土地垄断,以土地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但是他同时也承认没收或强制收购土地的办法过激,于是提出了开征地价税的主张:“我所建议的这种简易而极重要的救济办法……就是通过赋税来征收地租……这个建议的适用形式就是废除一切租税,单独征收地价税”。U他还继续论证征收地价税的好处:使生产负担减轻;征收方便、征收费用最少;税收确定;税负公平;并且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观念。这样一来,“只采用这种单独征收地价税的简单而易行的方法就可以达到目的了”,“不是把地主卖出去,也不是把他们踢出去,而是用租税把他们搞出去”。V由此可见,亨利?乔治的单一土地税思想主要是从消除土地私有带来的社会弊端的角度出发的,但是他的土地税思想只是停留在理论设想上而未能真正付诸实施。

  三、简要的比较分析

  (一)中国的籍田征税思想强调以土地为课税对象,而西方的农业税思想则强调以土地的租金为课税对象

  在中国古代,租税合一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不会出现国家以土地所有者即地主向农民征收的地租作为征收农业税的计税依据的情形。而在西方,基本上农业税思想都是倡导对土地的租金征税,从法国重农学派的“纯产品”理论到亨利?乔治的“单一地价税”思想都强调这一点。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古代的中国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封建大一统国家,尽管土地事实上归封建地主所有,但对土地的收入国家仍然有权以统治者的身份进行征税,并且国家在很多时候还同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收取地租。这也正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所提到的“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的现象。那么自然就不可能把赋税课于地租之上了。而在中世纪的西方国家,尤其是在欧洲大陆的国家,通过采邑制的实行,土地是归地主即庄园主占有的,国家并未直接控制土地。因此国家就只能对土地所有者,而不能对土地生产者征税。同样国家在计税时就只能以土地所有者的地租收入、而不能以土地收入作为依据。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赋税大多征收实物(如租调或租庸调),而在西方则可以课征货币。这固然跟中西方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不同有关,但在一定意义上也取决于课税对象的形式。不同历史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农业税制度对相应的农业税思想产生了影响,使之表现为以不同的课税对象作为研究内容。

  (二)中国的籍田征税思想对中国的税制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西方的农业税思想则基本上停留在主张的层面

  由于农业在中国古代社会是最主要的物质生产部门,而中国的历代君主一向奉行“以农立国”的政策思想,中国的思想家们也大多主张重农抑商,因此农业税在中国一直是最主要的税制内容。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中国的农业税思想毋庸置疑会影响到相应的税制设计与税制建设。西方的情形则不一样。即便是产生单一土地税思想最早的18世纪的法国,那时的商品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农业税已不可能成为当时税制的惟一内容或主要内容。所以西方的单一土地税思想就永远只能是一种找不到现实土壤的设想。尽管这些设想都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某些方面的历史需要,如减轻税负或消除贫困,但由于它们并不符合普遍征税的课税原则,所以从未真正全面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1)胡寄窗、谈 敏《中国财政思想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

  (2)王成柏、孙文学《中国赋税思想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3)[日]坂入长太郎《欧美财政思想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版。

  (4)[美]韩纳《经济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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