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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销售财税处理差异例解

来源: 陈世军 编辑: 2009/10/13 22:21:11  字体:

  企业对外销售中会发生大量的折扣行为,主要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在实务中,企业财务人员对其会计和税务处理容易模糊,笔者根据现行的会计和税法相关规定,对企业折扣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对比并举例说明。

  一、商业折扣的财税处理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商业折扣大量出现在超市经营中,如超市特价销售,原价100元商品,现特价90元,顾客只需支付90元,获得商品,超市开具的发票上会注明价格90元;另一种如会员制,顾客为超市金卡会员,超市规定可享受9折优惠,100元的商品(不一定是特价),顾客只需支付90元,获得商品,超市开具的发票上会注明价格100元,折扣10元。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如上述超市对两种情况在会计及税收申报上均按90元确认收入,并计算相关税金。

  二、现金折扣的财税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在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的会计核算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合同总价款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计量收入;二是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做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至于购货方获得的现金折扣是否转出进项税额,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因销售方已对销售申报销项税金,则购货方可以不作转出。

  [例1]甲公司在20×7年7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并且约定现金折扣时不包括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7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2)如果乙公司在7月9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20000元的2%享受现金折扣400(20000×2%)元,实际付款23000元(23400-400)。

  借:银行存款 23000

    财务费用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3)如果乙公司在7月底才付清货款,则按全额付款: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 23400

  三、销售折让的财税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次日起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后发生折让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税法上,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税法上不分当年和以前年度的销售折让,均于发生时冲减当期的收入,与以前区分汇算清缴前后并进行不同处理发生了变化。

  [例2]甲公司20×8年11月8日销售-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900)7元。

  假设(1):乙公司在11月9日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额。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贷:应收账款 58500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115000

    贷:应收账款 11115000

  假设(2):20×8年12月31日,该笔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了坏账准备3万元。20 x 9年1月12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在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并一次性付清货款。假定本年度除应收乙公司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本例中,销售折让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内,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税法上,公司在所得税申报时冲减当期收入和成本。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x 9年1月12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i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贷:应收账款 1170000

  (2)调整坏账准备余额:

  借:坏账准备 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3)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00

    贷:所得税费用 25000

  (4)调整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7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

  (5)将“PA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7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70000

  (6)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 97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70000x 10%)97000

  (7)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10530000

    贷:应收账款 10530000

  (8)调整相关财务报表(略)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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