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

来源: 编辑: 2009/03/13 14:20:37  字体:

  摘要:税务会计要处理的是税务中的会计问题或会计中的税务问题,是企业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对企业经济业务中与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不一致的涉税会计事项,或者企业出于税务筹划目的,由税务会计专门进行的纳税调整或者重新进行计算处理的过程。因此企业应该重视税务会计工作,应设置专职税务会计或办税员,大企业还应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机构。

  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税法;分离

  会计的产生早于税收,但在税收产生之后,会计与税收就有了不解之缘。不论是税务征管机关,还是纳税人,税收与会计都是息息相关及密不可分的。现代税收离不开会计,离开会计的税收是无法进行的,因为现代集团化企业的经营规模大、范围广,如果没有会计的核算与监督管理,税收就失去了准确的征收依据;现代会计也无法脱离税收,因为税收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的,是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要征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企业要计税、缴税和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税收利益。税收使征纳税双方的利益连在一起,也使征纳税双方不断发生矛盾。

  中国曾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对应的是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所有制形式是单一的,所以当时企业的会计核算是为了国家实施财政收支、财政管理而进行的。再加上当时税制不成体系、简单而又多变,不可能、也无必要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提出像现在这样的具体要求。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以及所得税为标志的税收不断法制化,企业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和多元化,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会计的不断规范化,特别是国家对会计行业进行的改革,使得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正逐步走向与税法适当分离的道路。

  一、财务会计与税收产生差异的原因

  (一)服务对象不同造成的目标不同

  这是产生差异的根源。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明确定义: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税收的取得必须依靠税法来作为保障,而制定税法的目标是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公平税负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经济活动的运行。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范目的和出发点不同,如果我们强求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一致,不利于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况且,我国的税收法规体系还处在健全之中,要使会计制度得以很好地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必须遵循会计和税收相分离的原则。既然会计与税收的分离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前提。并且税收与会计的分离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一种国际趋势,那么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也是一种必然。分离是为了会计充分发挥自身的多重功能,例如财务功能、税务筹划功能、管理功能等。财务会计主要服务于投资人、债权人,为其提供按会计制度编制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并为计税提供基础性会计资料。而通用财务会计报告难以满足税务机关的需要,因此需要服务于税务征收机关的税务会计为其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税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同时也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决策依据。这些都是税务会计应该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理由,这样既保护了国家利益,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税务会计资料大多来自财务会计,在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并做纳税调整会计分录后,再反映在会计账簿和报告中,这就决定了税务会计既要熟悉财务会计又要精通税法。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会计法规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是广大会计工作者、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税务人员等面临的一个现实而重要的问题。

  (二)计量的标准、依据不同

  税法和会计制度最大的差别在于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是否可抵扣,它又集中体现在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的差别上。

  1.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混合,而企业会计制度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税法之所以采用一定的收付实现制,是为了税收征管上的更为简便、直观以及收付实现制与现金挂钩,能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税款的能力。

  2.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这五种方法,而历史成本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是税收征管的核心要素,所以税法中历史成本成了最主要和最坚实的基石。只有坚持历史成本原则,才能做到纳税有据可查,并有效约束计税过程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维护税收的确定性原则。

  3.会计核算中的配比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而税法中的配比原则还需要同时遵循相关性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例如:税法中赞助支出、担保支出等视为与应税收入不相关,因而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中提取的各种减值准备恪守历史成本原则,只有在实际发生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4.会计核算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税法中并不采用。因为这两项原则尽管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给予了明确性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需要较多地利用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税法对计税依据、计税方法的规定具有高度的刚性,它不容许掺杂主观性的判断或估计,否则税收征管的随意性现象就会滋生蔓延,纳税人利用其“判断”延迟纳税,甚至不缴税或者少缴税的现象就难于遏制。所以我国税法对诸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坏账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的提取比例等等都作了严格规定。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意义

  以上只是列举了会计和税收中存在的主要差异,是大原则方面的差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存在的细化差异以及需要进行的纳税调整更多,这就促使我们思考以下的问题:第一,在复杂繁多的经济业务发生以后,由谁负责识别和处理这种差异,特别是所得税的计税过程是一次性将一年的差异逐项计算并调整。第二,针对这些差异,如何建立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使两者之间的差异得到事先、事中和事后的控制。第三,由于一些时间性差异所带来的纳税调整过程可能涉及若干个会计期间,应通过何种必要的辅助手段帮助企业记录、调整和申报这些差异。第四,税法中对纳税人会计核算有特殊要求的,例如: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兼营不同营业税税率的应税劳务,必须分别、准确地核算不同的营业额,并分别使用规定票据,否则从高适用税率。这些问题都指向一个方向,那就是必须重视税务会计的工作和重要性,没有设置专业人员负责税务会计的企业,以及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没有针对这些差异制定稽查工作程序和方法的税务机关,都只会加大会计核算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所以为了适应纳税人的需要,也是纳税人为了适应纳税的需要,税务会计应该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

  目前我们对税务会计理论和实务方面的研究远远滞后于财务会计,现行纳税调整实际上只是体现调整的结果,没有反映调整的过程,即使有调整的过程,也只是十分简单的计算。税务会计调整核算应该具有完备的理论体系,在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并做纳税调整会计分录后,在税务会计凭证和账簿中记录反映。这样的调整结果更具有可验证性,能提高纳税计算结果的正确性,有利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也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所以税务会计的意义重大,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应该各做一套账,不然税务会计就不是真正的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完善的纳税申报表就是在报告时可以详尽披露公司的税务信息,准确、快速的披露这就需要有独立的税务会计做好日常工作。税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首先是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凭此进行税收征管,并作为税收立法、修法的主要依据;其次是企业的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可以从中了解企业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和税收负担,并为其进行经营决策、投资决策等提供依据;再次是社会公众,通过该信息可以了解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评价企业的社会贡献率、诚信度。

  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不同

  (一)会计目标的不同

  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遵守税法规定,即达到税收遵从(正确计税、纳税、退税等),从而降低遵从成本。高层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有助于其进行税务决策、实现其税收收益最大化。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二)会计对象不同

  税务会计的对象是企业中能够用货币计量的涉税事项。财务会计的对象是能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即企业的资金运动。

  (三)会计核算不同

  税务会计的账务核算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对于财务会计与税法中没有差异部分,即不需要调整部分,税务会计可以直接利用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直接反映在税务会计报表上。对于财务会计与税法中存在差异部分,税务会计的调整过程主要有以下特点:

  1.税务会计不像财务会计在核算时有不同的会计政策可以选择,具有一定的灵活性。税务会计的核算是具有确定性的,这是由税法的强制性决定的。

  2.税务会计的调整分录是在财务会计体系之外,不涉及财务会计有关账簿,不对财务会计资料及核算结果产生影响。

  3.对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分录,年末不需要结转,其余额直接结转至下年度。对于永久性差异的调整分录,年末需要结转,余额为零。这是因为永久性差异不具有连续性,只对本期的税务会计核算产生影响,对以后各期的税务会计核算均无影响。而时间性差异具有连续性,对本期和以后各期的税务会计核算均有影响。

  参考文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S].国税发[2000]84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S].国税发[2003]45号.

  [3] 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冠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