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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会计法与会计监督(一)

来源: 编辑: 2006/05/23 10:25:48  字体:

  2000年7月1日,新修订的《会计法》正式实施。除了对会计核算基本内容进行了规范以外,突出强调了会计监督与会计控制的核心内容。新《会计法》真正把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摆到了议事日程上,并将会计监控作为公司治理的首选策略。

  新《会计法》对会计监督作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规定。包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相关人员在单位会计监督中的职责、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新《会计法》首次提出了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的有关规范。

  一、《会计法》中规定的有关会计监督的内容

  《会计法》的颁布和实施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重大举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对外开放格局的不断扩大,会计工作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而对会计工作也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作为重要经济管理基础的会计工作,必须严格规范会计行为,坚持在法制化轨道上充分发挥核算、监督、参与决策的职能作用。新《会计法》针对会计监督进行了如下阐述:

  (一)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会计法》规定的会计监督制度,其本质应当属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范畴。各个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是一个单位为了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的要求,提高经营管理效率,防止舞弊和减低控制风险等目的,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制度和方法。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账人员、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十分明确,各自相互分离,而且也要求相互制约。要避免因为职责不清而相互扯皮、推委,甚至越权和侵权的行为,防止管理失控。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应当建立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机制。防止权限过于集中,也要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3.不仅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而且要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进行定期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评价和测试内部控制的完整独立系统。内部审计是对会计确认的再确认,也是对会计计量的再计量,内部审计是监督和评价会计资料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重要措施。

  (二)各单位负责人负有保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责任。

  单位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凡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种种针对内部控制中的固有局限性,如形式主义作风严重、权欲过盛、相互串通等,单位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此外,单位负责人在重视建设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同时,还要支持和保证会计机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除为其撑腰并解决实际困难,更要创造一个实行会计监督的主良好环境。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能授意、指使、指令会计机构和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业务。

  (三)会计机构和人员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法授予会计机构和人员相应的职权。如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不行使或者不认真行使这一职权,以及其他人员阻挠其行使职权都是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要加以制止和纠正,有关管理部门也有权加以于预。会计机构和人员有权监督会计资料、财产物资。各个单位要建立账簿、账项和实物稽查制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包括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还可以及时报请单位负责人作出处理,以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财产的安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

  我们应该把检举权看作是有益于社会公众监督的内容。接受检举的部门主要应当包括:财政、审计、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行政监察、党的纪检部门。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及时作出处理;超出该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处理,不得延误或留存不转。

  (五)会计工作应当接受严格的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

  有关法律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任何方式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财政部门行使国家监督职能,可以代表国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查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会计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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