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交[1994]86号
颁布时间:1994-08-22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经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4〕第122号《关于同意调整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的批复》,同意将我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由1500元调整提高到2500元。新调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丧葬费标准,自1 994年8月10日起开始执行。
望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199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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