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切换栏目

关于基层民政助理员配备防寒、防雨用品的暂行办法

颁布时间:1986-10-27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民〔(1985)人64号〕文件的第四条精神,特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为基层民政助理员每人配备一套、防寒、防雨用品防寒用品包括大衣,棉鞋、帽,手套;防雨用品包括雨衣、雨鞋。

  二、享受范围:乡、镇民政助理员。

  三、区、县民政局可适当配备少量公用大衣、雨衣。

  四、使用年限:每六年更换一次,民政助理员调出民政系统时,凡领取上述用品在两年以内的,交回全本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满两年以上的不交。

  五、上述防寒、防雨用品的费用,按每人一百二十元包干,在“其它民政事业费”内列支。防寒、防雨用品,市局不统一制作,由各区、县自定。

  六、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起开始实行。

  1986年10月27日

相关法规
法规解读
焦点推荐
零基础会计就业保障计划
新锐会计就业保障计划
财务精英就业保障计划
事务所审计就业保障计划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