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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体制改革暂行办法

东丽政发[2004]16号

颁布时间:2004-03-01  发文单位:东丽区人民政府

各镇街乡,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实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体制改革(简称:改革),是农村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加快城市化步伐的重要保障。为使改革积极、稳妥、有序进行,并达到预期目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

  (一)围绕实现城市化、市场化这一总体目标,建立产权明晰、由多元化投资主体构成、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股份制法人经济实体,激发内在动力;形成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且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经营机制,提升运行质量;营造股权流转的良好环境,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改革创新体制,实现从传统集体经济组织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从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二、改革的原则

  (二)依法运作。改革运行过程中各个重要环节,包括产权界定、剩余资产处置、财产组织形式设定等,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切实维护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简称: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明晰产权。将集体净资产固化量化到人,确权到人,股权结构由一元变多元,村民变股民,使集体组织全体成员(简称:成员)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主人。以产权为纽带将集体组织与成员连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的经济实体。

  (四)民主决策。改革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成员正常行使民主权利。改革方案的形成,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组织章程的制定,以及涉及成员切身重大利益事项的决定等,须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三、改革的领导

  (五)村成立由5-7人组成的改革工作小组,其小组成员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改革工作小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具体履行自筹建之日至首届股东大会结束期间的一切会议组织、政策宣传、工作部署、方案拟订、机构筹建等职责。

  (六)区、镇街乡要分别成立改革指导小组和具体办事机构,对改革实施指导、组织、协调、服务。区属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发挥部门优势,关心和支持改革的健康发展。

  严格把好改革质量关。村改革方案、资产处置方案、股权设置方案等,经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镇街乡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和区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七)严肃纪律。对利用改革之机,进行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和故意评估不实、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资产、有意放弃债权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改革的准备

  (八)村组成资产清理工作班子,以改制日为时点,对集体组织拥有和控制的各类资产的数量和价值进行全面的清理。以物对账,以账查物,不留死角。准确查明现存资产状况,查清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及其原因,并逐笔核实债务及所有者权益等各项资金来源。

  本着"清改结合"的原则,追回散失的资产,清收外欠款,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清理损益,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相应调整账目。清产核资结果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并经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九)从清后净资产总额中按适当比例提取改革备用金,用于解决一些遗留问题和支付改革费用。改革备用金列入其他应付款核算,专款专用。

  (十)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报镇街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资产办)"备案。评估后资产的升贬值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做增减"资本公积"账务处理。

  (十一)依法界定资产产权。投资主体明确的资产,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界定产权;投资主体不明确的,按照尊重历史、现实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界定产权。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的相关问题,依据农业部印发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办理。

  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的程序是:村改革工作小组制定产权界定方案;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镇街乡"资产办"审核;区"资产办"备案。

  (十二)认真编制截止改革日集体组织资产负债表,做到账表、账账、账款、账实相符。以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数额作为改革运作中资产处置的依据。

  (十三)以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的改革基准日固化人口,依据相关规定由成员代表会议,界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及其享有集体净资产的份额。同时,摸清实行家庭承包制或撤销生产队以前每个成员的实际劳动年限。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及其劳动年限作为确权的依据。

  五、改革的实施

  (十四)撤村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在抵顶集体净资产负数后的余额中,除提留一定数额作为社会保障统筹基金外,其余作为货币安置资金可一并兑现给享有征地补偿费资格的人员。鼓励个人自愿向本组织投资入股。

  (十五)现有集体净资产应划分非经营性资产(含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变现,作为社会保障统筹基金来源之一,专款专用。对经营性资产要采取多种方式全部确权到每个成员作为个人股,产权固化,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今后如需扩股,经股东大会决议后原有人员(老股东)和新增人员可以用现金购买。个人股具有终极产权,可以继承、赠予、转让,但不能质押。资产量化折股确权到人后,由股份经济组织向持股成员(股东)出具统一印制的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

  (十六)按经营性集体净资产的来源不同,分别采取如下方式确权到人。合作化股金、撤队股金(简称:股金)按入股年限和现行银行贷款利率复利计算股金增值额,连同股本一并明晰到入股者或合法继承人。积累性资产扣除股金增值资产后余额按人口和劳动年限量化到人。

  (十七)产权明晰后,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设定财产组织形式。对个人量化股权所表现的资产大部分由现村办集体企业承载的,可打破原有社区型组织的旧模式,采取资金入股或量化股,通过内部流转重新组合的方式,构建股份制企业。村级经济实力比较强的村,可以在原社区框架内组成股份经济组织。按《公司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十八)拟制股份制经济组织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包括:股份制组织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设置,股东代表的产生办法,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的设立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收益分配办法,财务、会计、合并、破产、解散和清算等,同时依据章程确立的原则拟制一系列相关配套的基础管理制度。

  (十九)开好股份制经济组织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章程草案和各项制度,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成员。同时依照规定的程序,建立健全"三会、四权、一制"法人治理结构,即股东(代表)会行使所有权,董事会行使决策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经理层行使管理权,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二十)为确立改革后股份制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清晰各种经济关系,明确有关权、责、利等,要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和完善一系列相关事项的注册、登记、变更等手续,并归档妥善保管。

  (二十一)积极创造条件,在社区内外逐步实行产权流转。通过股权转让、增资配股等方式,实现股权在股份制组织内部流转。在原村社区范围内建立产权流动服务组织,制定相应的股权流转规则,为股权在本社区范围内各企业之间流转提供服务。根据产权流转的发展趋势,适时在镇街乡和区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及场所,通过内引外联、参股、控股、兼并等方式,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实现跨村、区域之间的合并重组,优化股权结构,实现资本扩张,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

  六、其它

  (二十二)本办法适用于经区政府批准后撤村的集体组织体制改革。区主管部门及各镇街乡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抓好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办法,逐步推开。

  (二十三)本办法由区委研究室负责解释。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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