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切换栏目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财经法规 > 其他经济法规 > 其他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颁布时间:2019-01-1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法制科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

20193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

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云税发〔201848号),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第二税务分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第二稽查局、第三稽查局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进行执法。现将相关行政执法主体信息依法进行公示。

一、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

(一)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负责研究拟定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4.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和州委、州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5.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6.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7.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8.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

9.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10.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11.负责本系统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系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12.负责本系统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13.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14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和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设15个内设机构、6个派出机构、3个事业单位,级别均为正科级。直接管理的税务局共14个,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市税务局(正科级)、国家税务总局漾濞彝族自治县税务局(正科级)、国家税务总局祥云县税务局(正科级)、国家税务总局宾川县税务局(正科级)、国家税务总局弥渡县税务局(正科级)、国家税务总局南涧彝族自治县税务局(正科级)、国家税务总局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税务局(正科级)、国家税务总局永平县税务局(正科级)、国家税务总局云龙县税务局(正科级)、国家税务总局洱源县税务局(正科级

相关法规
法规解读
焦点推荐
零基础会计就业保障计划
新锐会计就业保障计划
财务精英就业保障计划
事务所审计就业保障计划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