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10-1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19〕第167号
温州兴禾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4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39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温税一稽处〔2019〕49号)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税一稽罚〔2019〕39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温税一稽处〔201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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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兴禾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MA285WME71)
我局(所)于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申报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利用虚假的经营地址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无法查找联系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你单位于2016年8-9月份在无真实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真实货物交易和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共计对外开具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达6,248,217.18元,税额1,062,196.82元,且你单位已就2017年8月份开具的36份发票(金额:3,521,711.95元,税额:598,691.05元)向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了申报纳税,就2017年9月份开具的28份发票(金额:2,726,505.23元,税额:463,505.89元)未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你单位于2017年8月在无真实生产经营活动,无真实交易活动,无取得抵扣进项的相关凭据的情况下,在申报纳税时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其他扣税凭证栏中自行填列进项税额588118.05元,全部为虚列进项税额进行偷税。
上述事实由你单位的基本情况表、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1、附表2、原温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出具的公司走逃证明、原温州市鹿城区国税局出具的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原象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询问笔录及其它证据材料等证据资料可以证实。
二、 处理决定
你单位的以上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做如下处理:
(一)追缴你单位虚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88,118.05元,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追缴你单位2017年9月份未申报的增值税税额463,505.89元,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税一稽罚〔2019〕39号
温州兴禾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02MA285WME71)
经我局(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申报情况,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利用虚假的经营地址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无法查找联系到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你单位于2016年8-9月份在无真实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真实货物交易和资金往来的情况下共计对外开具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达6,248,217.18元,税额1,062,196.82元,且你单位已就2017年8月份开具的36份发票(金额:3,521,711.95元,税额:598,691.05元)向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了申报纳税,就2017年9月份开具的28份发票(金额:2,726,505.23元,税额:463,505.89元)未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纳税。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你单位于2017年8月在无真实生产经营活动,无真实交易活动,无取得抵扣进项的相关凭据的情况下,在申报纳税时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的其他扣税凭证栏中自行填列进项税额588118.05元,全部为虚列进项税额进行偷税。
上述事实由你单位的基本情况表、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1、附表2、原温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出具的公司走逃证明、原温州市鹿城区国税局出具的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及结果证明单、原象山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询问笔录及其它证据材料等证据资料可以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决定(1)对你单位因虚列抵扣进项税款所造成的少缴增值税税款588,118.05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588,118.05元;
(2)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罚款1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88,118.0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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