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

切换栏目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财经法规 > 其他经济法规 > 其他法规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乐清市华傲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的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颁布时间:2019-11-1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温税一稽公〔2019〕第212号

 

乐清市华傲防爆电器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乐国税稽处〔2018〕329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国税稽罚〔2018〕320号),现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网站将税务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税务处理决定书(乐国税稽处〔2018〕329号)

附件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乐国税稽罚〔2018〕320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

乐国税稽处〔2018〕329号


????????????????????????????????????????????????????

乐清市华傲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680731498A)

我局(所)于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6月19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在与深圳市乾坤盛旺实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支付8%开票手续费共计8000元(法人称记不清交易方式)的方式取得深圳市乾坤盛旺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89935.99元,税额合计15289.11元,价税合计105225.10元。上述进项税额15289.11元分别于所属期2015年8月、10月向乐清国税部门申报抵扣,其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企业成本费用核算不健全,难以查账,企业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经稽查局审批同意其按15%的应纳税所得率核定其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深圳市宁春德安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1130,发票号码09548246-09548254,开票日期2015年7月20日,发票金额合计89935.99元,税额合计15289.11元,价税合计105225.10元,乐清市华傲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并未取得。

二、 处理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政(2015)99号)等有关规定,建议作如下处理:

1、追缴增值税:15289.11元(已于2017年11月1日预缴税款,故不再追缴);

2、追缴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8061.13元(537408.87×15%×50%×20%=8061.13);

3、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国家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国税稽罚〔2018〕320号


乐清市华傲防爆电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382680731498A)

经我局(所)于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1月06日对你单位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在与深圳市乾坤盛旺实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支付8%开票手续费共计8000元(法人称记不清交易方式)的方式取得深圳市乾坤盛旺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89935.99元,税额合计15289.11元,价税合计105225.10元。上述进项税额15289.11元分别于所属期2015年8月、10月向乐清国税部门申报抵扣,其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企业成本费用核算不健全,难以查账,企业于2017年10月16日申请,经稽查局审批同意其按15%的应纳税所得率核定其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深圳市宁春德安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51130,发票号码09548246-09548254,开票日期2015年7月20日,发票金额合计89935.99元,税额合计15289.11元,价税合计105225.10元,乐清市华傲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并未取得。

二、处罚决定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政(2015)9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1)对你单位所偷增值税15289.11元处以0.7倍罚款,计10702.38元;

(2)对你单位所偷企业所得税款8061.13元处以0.5倍罚款,计4030.57元;

(3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处以2000元罚款;

以上罚款共计16732.9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6,732.9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乐清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乐清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签章)

     二O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相关法规
法规解读
焦点推荐
零基础会计就业保障计划
新锐会计就业保障计划
财务精英就业保障计划
事务所审计就业保障计划

Copyright © 2000 - 2024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