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培训单位:
为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4号)要求,参考《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党群[2017]105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19年6月21日
附件:
吉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
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524号)、《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组织2019年“国培计划”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师司函〔2019〕14号)和《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吉财党群〔2017〕105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我省,专项用于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重点突出、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在教育部、财政部统筹规划和指导下,中央财政专项支持中西部省份按照“国培计划”总体要求,实施的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现阶段主要包括中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按要求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依据省教育厅提出的专项资金预算和分配建议,研究确定“国培计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补助额度。
3.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
1.协同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政策制度的制定与调整。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经费申报通知,做好申报承担项目培训单位或项目县(市)的筛选评审工作。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分配建议。
2.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目标,并具体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定期调度统计全省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完成、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等情况,做好专项资金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3.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做好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的申报工作。
4.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县(市)的主要职责:
1.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县(市)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负有主体责任,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实施性负责。
2.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3.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县(市)完成培训任务后,要据实编报项目决算,及时报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住宿费。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指用于支付培训的会议室、教室或实验室租金,以及支付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四)讲课费。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指培训期间用于接送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七条 参训人员外出培训发生的交通费,按照相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培训费实行人均综合定额预算标准。要本着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规定标准之内包干统筹使用项目资金。
(一)省外培训
集中培训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
(二)省内培训
县域外培训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50元;县域内培训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
(三)教师网络研修项目经费标准
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项目,标准为每人每学时3元,含辅导员集中培训费用。教师工作坊研修培训项目,标准为线上研修每人每学时2.5元;线下集中培训每人每天350元。
第九条 聘请师资费用标准(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不含副高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十条 严格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专项资金严禁用于下列开支:
(一)严禁用于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二)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发放除聘请师资报酬之外的人员经费等。
(三)严禁用于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
(四)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和会议费。
(五)严禁用于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每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每年2月10日前,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县(市)教育局,要将上年度参训学员信息、培训评估总结报告、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每年2月底前,省教育厅应完成上年度全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汇总,当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向省财政厅提交当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管理措施、存在问题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
第五章 培训的组织及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县(市)要严格按计划做好培训工作,保证培训时间,提高培训质量。同时,参训学员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参与培训,参训时间含报到和撤离的时间,报到和撤离的时间不得超过1天。
第十五条 培训方案一经批准,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省教育厅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培训任务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和租用无安全隐患的培训食宿场地、会议室和教室。培训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配发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第六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原始单据不全,无正规发票,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承担项目培训单位和项目县(市),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快预算执行。年末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县(市)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项目结束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要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遴选下年度承担项目培训单位和项目县(市)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6月30日印发的《吉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6〕5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