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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19]540号)

颁布时间:2020-12-09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培训单位:

为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4号)要求,参考《吉林省财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党群[2017]1059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196月21

 

附件:

吉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

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章  

一条 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2015524、《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关于组织2019年“国培计划”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师司函〔201914号)和《吉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吉党群〔20171059有关要求,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办法称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我省,专项用于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项目的资金。

三条 项资金管理应遵循重点突出、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条 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在教育部、财政统筹规划和指导下,中央财政项支持中西部省份按照“国培计划”总体要求,实施的乡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现阶段主要包括西部项目和幼师国培项目。

 

管理职责

五条 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按要求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制度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依据教育厅提出的专项资金预算和分配建议,研究确定国培计划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补助额度。

3.资金使用和绩效实施财政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

1.协同省财政厅做好专项资金政策制度的制定与调整。发布年度项资金经费申报通知,做好申报承担项目培训单位或项目县(市)的筛选评审工作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分配建议。

2.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目标,并具体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定期调度统计全省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完成、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等情况,做好专项资金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3.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做好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绩效目标完成的申报工作。

4.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其他职责。

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县(市)的主要职责:

1.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县(市)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负有主体责任,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实施负责。

2.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3.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县(市)完成培训任务后,要据实项目决,及时送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

 

三章 经费范围和标准

六条 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一)住宿费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指于支付培训的会议室、教或实验室租金,以及支付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

四)讲课费。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费。

六)交通费。指培训期间用于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七条 训人员外出培训发生的交通费,按照相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培训费行人均综合定额预算标准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规定标准之内统筹使用项目资金。

一)省外培训

集中培训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0

二)省内培训

县域外培训经费标准每人每天350元县域内培训经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

三)教师网络研修项目经费标准

网络研修与本研修整培训项目,标准为每人每学时3元,含辅导员集中培训费用教师工作坊研修培训项目,标准为线上研修每人每学时2.5元;线下集中培训人每天350元

九条 聘请师资费用标准(税后):

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下专业人员(不含副高级)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半天最多按4时计算。其他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十条 严格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资金严禁用于下列开支

一)严禁用于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二)严禁用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发放除聘请师资报酬之外的人员经费等。

三)严禁用于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

四)严禁在培训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

五)严禁用于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资金申报

十一条 2月10日前,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县(市)教育局,要将上年度参训学员信息、培训评估总结报告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省教育厅。

 2月底前,省教育厅应完成上年度全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汇总,当年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同时,向财政厅提交年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管理措施、存在问题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建议和效目标。

 

五章 培训的组织及管理

十三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5%以内。

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县(市)要严格按计划做好培训工作,保证培训时间,提高培训质量。同时参训学员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参与培训,参训时间含到和撤离的时间,报到和撤离的时间不得超过1天

十五条 培训方案一经批准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省教育厅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将培训任务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实施。

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和租用无全隐患的培训食宿场地、会议室和教室。培训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配发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六章 报销结算

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对原始单据不全,无正规发票,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十八条 承担项目培训单位和项目县(市),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加快预算执行。年末支出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十九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县(市)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项目结束后,省教育厅、省财政要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遴选下年度承担项目培训单位项目县(市)的重要依据。

 

八章 附则

二十条 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二十一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6月30日印发的《吉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201655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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