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转让固定资产,处置损益计入A107041总收入吗?
答:《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上述规定的财产转让,转让固定资产的收入为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因此,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填报A107041表时,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行填报转让固定资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