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大修免房产税是否需满足修理费达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0%?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的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留存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文件并未对修理的金额有比例要求,“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的规定源自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