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自动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信息确认、身份信息报告,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本办法管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三、《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的要求,《办法》适用范围涵盖除自然人以外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经营主体)自动纳入《办法》管理,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等;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包括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为保持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的连续性,保障社会相关主体运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纳税人缴费人参与评价后,在存续期内自动纳入《办法》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类型纳税人缴费人,可自愿申请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