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混产13%和9%货物时能否按10%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第(五)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购进农产品既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生产9%税率的货物,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9%税率货物的进项税额。如何分别核算的,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生产13%税率的货物不能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