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扣除企业:包装物进项税能否单独勾选抵扣?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注: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或10%)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以下称扣除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农产品初加工企业进项税额采取核定扣除办法,购进的部分农产品加工成纸箱作为初级农产品的包装,不能勾选抵扣进项税,需要核定扣除进项税,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