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方代发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是否扣缴个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总包方代发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时,需根据劳务公司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表、考勤记录等信息支付,无权自主决定支付对象和金额,总包方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