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是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