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能否对清包工/甲供材项目灵活选择计税方法?
答: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同一企业的不同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建筑企业可以按照工程项目进行选择,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同时,应当分别核算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销售额及进项税额,用于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