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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板请注意:欠薪入罪!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12/16 18:17:35 字体: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用法治手段治理欠薪顽疾等。

会议强调,农民工为国家建设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贡献,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获得及时足额的报酬。要在前期专项整治基础上,用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求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对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会议强调,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把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治理重点,明确责任限期清欠,对问题突出的要公开曝光,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严肃追责并予以惩戒。

首先,先来了解一下欠薪入罪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节选)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规定也要知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13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9月25日

依据该文件第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列入决定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

第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

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第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期公布了10件2019年涉嫌恶意欠薪犯罪案件

其中安徽省查处亳州市鑫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中,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法人田纪福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该案所欠劳动报酬已全部支付完毕。

作为一名公司的财务人,需要做到如下事项:

①应该把上述规定告诉公司的老板,让其知晓现在的政策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后果。

②协助做好公司内部规范管理,在资金结算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方面留好相关资料,并结合具体业务给出相关的建议。

③要抽出精力保持持续学习,相关政策更新变化比较快,要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

条件允许的话,报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会员,可以经常到所在地的分中心跟同行学习交流,进一步提高自己。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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