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征求意见
关于对《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津政规〔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相关减征政策到2025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为确保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减轻纳税人在我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按照有关要求,我局对《通知》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附件: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5年7月15日
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减征车船税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保障车船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在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减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仍按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
二、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减征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上述车船税减征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如发生调整(临时调整除外),相应的减征车船税政策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