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租使用,土地使用税谁来缴纳!
实操中,大多数朋友知道,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那土地使用税谁来缴纳呢?是否也是无租使用人一并缴纳了呢?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主体的相关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为纳税人。
2.《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上述为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相关政策,分析统计成表格如下:
从上述表格可见,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是由纳税单位来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其他纳税单位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呢?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并没有规定。那么按照一般情形来看,即《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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