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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应收账款计提减值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5/28 17:27:57 字体:

一、会计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将应收账款在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即根据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的现值)作为减值损失,根据该损失金额将该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相关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计提时: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转回时:

借:坏账准备

  贷:信用减值损失

核销确实无法收回应收款项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已核销的应收款项以后收回时:

借:应收账款

  贷:坏账准备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二、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依据上述规定,会计上计提的减值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做纳税调增;会计上转回的减值损失在所得税汇算时应该做纳税调减。

当年应收账款减值损失的调整金额=当年计提的减值损失-当年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

3、实际发生的应收账款损失

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应收账款损失,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准备相关的证据资料进行申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并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但未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不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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