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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委托境外与委托境内研发加计扣除的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0/11/03 11:50:19 字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出台后,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也可以加计扣除。那么,委托境外研发与委托境内研发,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上有什么区别呢? 





一、加计扣除的基数不同



委托境内研发活动加计扣除的基数:实际发生额的80%
委托境外研发活动加计扣除的基数: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中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对增设三分之二的比例从以下两点给予解释:“一是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趋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换算一下,境外与境内研发费用之比就是2:3,实际与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的比例是一致的。二是引导企业以境内研发为主。一国创新能力的提升主要依赖于自主研发,委托境外研发仅是有益补充,不应占据主导地位。出于上述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表述的基础上,64号文明确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以境内研发费用作为计算比例的基数,即境内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是委托境外研发费用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
 并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2018年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按照政策规定,委托境外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即为8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三分之二的部分为73.33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即为73.33万元,因此最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委托境外个人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研发费支出,并未限制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三、委托境外研发由委托方登记



按照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委托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于委托境外研发的,为便于管理,64号文也要求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所不同的是,委托境内研发由受托方登记,但考虑到委托境外的受托方在国外,要求受托方登记不具有操作性,因此64号文对此进行了调整,由委托方登记即可。 





四、委托境外研发备案资料。



1.委托境外研发备案资料:
(1)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委托境外研发备案资料: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留存备查资料,与境内相比,另外增加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两项资料作为留存备查。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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