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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增量留抵退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0/11/24 16:46:17 字体: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增量留抵进项税额给予退税的优惠政策。那么,企业收到退回的增量留抵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有的人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有的人说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退回的增量留抵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交与不交,一直有争议。
上周末,好消息来了!国税总局终于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不交企业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于上周末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五期)》
9、我们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4月1日以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了哪些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呢?

具体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上述的增量留抵退税,根据国税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五期)》的答复,不需要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家一定要记清楚呦!

除上述增量留抵退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有哪些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呢?


一、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的增值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二、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最后提醒大家注意:

企业根据财税[2012]15号规定,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即增值税)
上述这些全额抵减或按比例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都不属于增量留抵退税,不适用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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