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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凭证等最新变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1/06/10 10:19:37 字体:

最近,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文件,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对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做了新规定,同时废止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财税〔2009〕124号文件。那么,与财税〔2009〕124号文件比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哪些最新变化呢?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凭证发生变化

原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124号)第七条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2021年第20号)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变化:删除《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做为税前扣除凭证。强调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留存备查。

注意: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扩大,增加了公益慈善事业

原规定:

财税〔2009〕1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新规定:

公告2021年第20号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变化:

1.“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修改为“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2.“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修改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修改考虑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其他企业所得税法规的最新相关规定。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疫情期间公益性捐赠和扶贫捐赠可以据实税前扣除。

三、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范围的法律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原规定:

财税〔2009〕124号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新规定:

公告2021年第20号第二条规定,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四、新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效期

公告2021年第20号第七条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五、新增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规定

公告2021年第20号

第八条、公益性群众团体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第九条、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

(二)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

(三)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群众团体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

(四)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

对存在本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十、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一)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二)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作者:裴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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