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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注意的问题!与你有关!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2/03/22 10:00:49 字体:

目前,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正式进入了大规模的申报期,以下几点需要请大家了解并加以注意。

01

以下情形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在2021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12万元的;

 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400元的;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02

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 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400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综合所得的;

 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03

关于年终奖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可以先进行测算,看看并入合适还是不并入合适,然后再正式申报。

04

收到税局通知要重视


如果收到税局通知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一定要按期申报,否则后果很严重。

请参考如下处罚案例: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该注意的问题!与你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98号


李建文(纳税人识别号:440102XXXXXXXX6018):

对你(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街道晓港中马路130号A栋1803房)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经查,你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2020年度少缴个人所得税33796.31 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及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你经通知申报而拒不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对你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6898.16元。 
二、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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