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份留抵退税政策新变化
上周末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两个进项税额留抵退税的新政策,自2025年9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2019年-2022年发布的进项税额留抵退税政策。那么,最新的进项税额留抵退税政策有哪些变化呢?
一、留抵退税适用于所有企业,但分为三大项实行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
留抵退税划分为三项:
第一项:可以按月申请留抵税额退税,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适用于“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
第二项: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第三项: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留抵退税的特殊规定
1.“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销售额比重的判断标准包含预收款。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3.同时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规定的,应当按照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留抵退税,如不符合第二项,按第三项的规定办理留抵退税。
举例:某纳税人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和制造业业务,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销售额200万元,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400万元,制造业增值税销售额400万元。按照“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该纳税人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比重为67%【=400÷(400+200)×100%】,比重大于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同时,该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60%【=(200+400)÷(400+200+400)×100%】,比重也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应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若该纳税人不符合第二项“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但符合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与2019年和2022年相比,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范围扩大
2025年进项构成比例:分子包含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019年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分子包含四类增值税扣税凭证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022年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分子包含五类增值税扣税凭证
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注意:2025年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包含自产农产品普通发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四、留抵税额先抵增值税欠税之后留抵退税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五、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后办理留抵退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按办理留抵退税;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对应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六、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相关栏次,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七、留抵退税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不得同时享受,但可以互相转换,但转换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纳税人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若不再是A级或B级,之前已经按规定申请办理的留抵退税不需要缴回。
已完成退税的A级或B级纳税人,因年度评价、动态调整等原因,当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不再是A级或B级的,其前期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不需要缴回。
九、纳税人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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