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涉税问题
在当前的消费市场中,以旧换新作为一种常见的促销手段,在金银首饰销售领域广泛应用。这种销售方式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经济实惠的购物选择,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更多的销售机会。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我们来探讨一下相关的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第一条的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黄金项链5条,每条零售价为8000元,个人的旧项链每条作价2000元,当期应确定的销项税额是多少?
当期应确定的销项税额=(8000-2000)×5/(1+13%)×13%=3451.33元。
二、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接上例,当期应缴纳的消费税=(8000-2000)×5/(1+13%)×5%=1327.43元。
三、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所得税计算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同,不是按照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而是按照销售和购进分别处理。
接上例,企业所得税应确认的收入=8000×5/(1+13%)=35398.23元,购进旧项链的成本=2000×5=10000元。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客户一般是自然人,一般不会开具发票,那么购进旧金银首饰的作价10000元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旧金银首饰的作价金额不超过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标准即500元,个人可以开具收款收据,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以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作价金额超过500元,即使个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销售金银首饰的企业也应该以个人代开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