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新规下:隐匿收入还能“躲”多久?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拓展市场空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依附于电商平台渠道的销售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然而,随着行业的快速扩张,一系列财税风险也逐渐浮出水面,引起国家监管部门的注意。
2025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0号国务院令,公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根据该规定,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该公告要求自2025年10月1日起,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1、已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专业服务机构标识、联系方式等信息;
2、未取得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家或地区、地址、店铺(用户)名称、店铺(用户)唯一标识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同时,还应该按规定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等;
2、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交易(订单)数量。
互联网平台企业记录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是开展税收监管的重要基础。在相关规定发布之前,税收监管缺乏有效信息,今后,平台企业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后,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全面掌握相关涉税信息,将会使得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经营者,税收负担回归正常水平。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的看一下。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遵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处了一起通过电商渠道销货的酱酒销售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案件。涉案企业贵州省遵义市豫楚唐汉酒业有限公司,通过电商渠道销售白酒,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隐匿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税务稽查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移交的疑点线索,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发现该公司2021年至2023年期间在电商平台经营的两家网店销量可观,店铺首页显示售出商品数量高达“6W+”,按照旺销商品均价50元计算,销售金额高达300万元,而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销售收入仅为9万元。检查人员依法通过电商平台调取了该公司的商品销售明细、结算记录等数据,并与提现账户资金流水、微信支付宝账单进行业务流、资金流交互比对,发现该公司200多万元的销售收入被隐匿。在翔实的证据面前,纳税人最终承认了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隐匿销售收入209.65万元的违法事实。
最终,对其违法行为,稽查部门依法作出补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1.4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这一案例为电商渠道销售企业敲响了警钟,也引发了我们对该行业财税风险及监管趋势变化的深入思考。电商渠道销售企业在享受行业快速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财税风险问题。随着监管趋势的变化,企业应积极主动地加强自身财税管理,提高税法遵从度。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