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罚款、奖励款是否可以确认营业收入?
企业在与客户交易过程中,在销售合同中约定,除了交易价格以外,还可以从客户取得不同类型的款项,比如违约金、罚款或者奖励款,那么这些款项在会计核算上是否可以确认为营业收入呢?
情形1:
销售方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采购了原材料准备生产备货;后续由于市场的需求变化,客户突然取消了相关订单,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公司一笔违约金,销售方收到的违约金是否可以确认为营业收入?
情形2:
销售生产设备,合同中约定客户要按约定的时间付款,如果违反约定将被罚款,该罚款是否应该按照可变对价计入营业收入?
情形3:
施工合同约定,如果在某一约定的时间按时完成施工任务,将获得一定金额的按时完工奖,该奖励是否可以确认为营业收入?
我们结合收入准则规定来分析一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17)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根据上述收入准则规定,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交易价格的确认应与企业提供履约义务相关,若企业向客户收取款项的权利,系由于履行履约义务而产生的,则应将该部分款项计入营业收入中。
对于情形1,企业根据客户的订单需求,进行了生产备货;后续由于市场的需求变化,客户取消了相关的订单,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公司的违约金,该部分款项系由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而产生的向客户收取款项的权利,应将其作为营业收入。这个违约金个人认为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应该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建议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一下。
对于情形2,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供货,如果客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在违反相关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支付的罚款,属于与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款项的变动,应确认营业收入。这个违约金属于增值税方面的价外费用,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于情形3,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如果在某一约定的时间按时完成施工认为,将获得一定金额的按时完工奖,该部分款项属于与履行履约义务相关的款项的变动,应确认营业收入。同时,这个奖励款属于增值税方面的价外费用,应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作者:顾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上一篇: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情形
下一篇:文化事业建设费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