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哪些行业企业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4/02/29 10:46:05 字体:

我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为了鼓励特定的行业企业进一步发展,对部分行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哪些行业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呢?给大家梳理一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政策参见《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52号)中的产业。
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参见《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四、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五、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9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实验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实验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实验区内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的条件,是指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对总机构设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立在合作区内符合本通知条规定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八、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九、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第(一)、(二)项条件,以及第(三)项或第(四)项条件中任一子条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从事《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相关领域环节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法人企业。
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与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二)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
关键产品(技术)是指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产品(技术)。
(三) 企业投资主体条件:
1、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
2、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
(四)企业研发生产条件:
1、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生产工作;
2、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
3、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
4、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
5、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
6、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十、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本条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 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总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编辑推荐:

什么时间开发票才是正确的?

会计注意!离职必须完成这两项交接,否则违法!

这些事项纳税人可在个税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多维协同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

    多维协同构建新时代财会监督体系免费听

  • 财税培训师特训认证计划

    财税培训师特训认证计划免费听

  • 经营视角下的财务分析与管理决策

    经营视角下的财务分析与管理决策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个税新规

    个税新规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