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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新政与集成电路企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3/08/18 09:26:05 字体:
2023年年初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出台文件延续了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性政策发生了哪些变化?除了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优惠政策外,其他企业是否也可以享受?下面我们一起看一看。

一、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新变化:


生产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由10%降为5%


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由15%降为10%。


原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允许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二、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允许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的集成电路企业范围及条件


允许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集成电路企业包含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


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2.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的比例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4.不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1)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集成电路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集成电路企业适用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6.集成电路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7.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8.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9.集成电路企业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集成电路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


(1).抵减前的应交增值税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交增值税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交增值税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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