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题:价税合计1000,减半的税额就是0.05*0.04*1000/1.04,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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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
按照现行的政策是,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1+3%)*2%
4%减半的政策早就过时了。
按照现行规定掌握一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 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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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资产属于非日常活动,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者营业外收入,成本是固定资产扣除折旧减值以后的金额加上处置费用和相关税费,收入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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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折旧金额,比如这就金额是500,售价是12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
累计折旧 500
贷:固定资产 1500
借:银行存款 12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76.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3.3
借:固定资产清理 1176.7-1000=176.7
贷:营业外收入 176.7
如果所得税是25% 176.7*25%=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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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客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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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及印花税的时候,一般是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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