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问题:1.这个规定只是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规定,而不是对会计处理的规定,不管工资薪金支付给谁,会计上都会“贷计”应付职工薪酬,借计哪个科目就区分情况了:如果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就借计劳务费;如果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就借销管财费用。对吗?2.如果是这样做分录的,当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100万元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职工薪酬调整明细表的第1行第1列账载金额100万元,第1行第3列税收金额填报0;如果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100万元,职工薪酬调整明细表的工资薪金对应的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都填报100万元,对吗?3.A104000期间费用明



不是的,如果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会计记账时计入: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计算
如果是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祝您学习愉快!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资薪金100万元,会计上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这属于会计处理错误,需要进行调账处理的。
按照劳务费填写对应的申报表。
祝您学习愉快!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按照税法规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管理费用”科目
具体实操中是否存在可以计入职工薪酬的情况,建议您和当地税局具体再进行下确认哈。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