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某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采用BOO(建设-拥有-运营)方式实施某学校项目,投资800万元于某学校。2019年1月20日,教育部办公厅正式批复通过某学校备案,性质为专科层次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实施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房产和土地在教育公司名下,用途为科教用地。请问教育公司是否适用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务局认为产权在教育公司名下,不在学校名下,因此不能适用该政策。2.另外,教育公司与学校签有无租使用协议,把房产免费给学校使用一年,请问无租使用的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否该交房产税?3.学校是否属于免税单位?是否适用国税地字〔1989〕140号“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1:教育公司是否适用财税〔2004〕39号免税政策
政策核心要件:财税〔2004〕39号中“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税,强调房产、土地由学校“自用”,即产权或实际使用主体需与“学校自用”对应。
本案关键:学校是民办非营利性高校,但房产、土地产权在教育公司名下,未转移至学校。税务机关认定“产权主体与政策适用主体(学校)不一致”,因此教育公司不能直接适用该政策享受免税。
结论:按现有产权登记,教育公司不满足“学校自用房产、土地”的形式要件,需推动产权调整(如将产权过户至学校)或争取地方税务机关认可“实质自用”(实务中较难,因政策强调产权/自用主体关联)。
问题2:无租使用协议下的房产税缴纳
政策依据: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使用人(学校)为房产税纳税人(财税〔2009〕128号),但需结合“免税单位”身份判断。
本案分析:
教育公司无租给学校使用,若学校属于“免税单位”(问题3分析),则学校自用房产可免房产税;
若学校不满足免税条件,学校作为使用人需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注意:教育公司是产权人,但无租使用下政策明确“使用人纳税”,所以纳税义务主体是学校(而非教育公司)。
问题3:学校免税身份及土地使用税适用
学校是否为免税单位:
民办非营利性高校,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自用”条件(需产权或实质自用),理论上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但问题1中产权在教育公司名下,学校“自用”的形式要件存疑,需结合地方执行口径判断。
是否适用国税地字〔1989〕140号:
国税地字〔1989〕140号规定“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若学校被认定为“免税单位”,且无偿使用教育公司(纳税单位,因教育公司名下土地未免税)的土地,则学校无需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教育公司作为纳税单位,其土地因“无租给免税单位使用”,是否免税需看政策:
教育公司土地用途是科教用地,若自身不满足免税条件(因产权未转移至学校),但土地实际由学校(免税单位)自用,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可能认可“实质免税”(参照政策精神),但也可能因产权在教育公司名下,要求教育公司缴税(形式重于实质),实务中存在争议。
整体建议
产权过户:推动将房产、土地产权过户至学校名下,直接满足财税〔2004〕39号“学校自用”的形式要件,一揽子解决免税问题。
沟通税务机关:若产权过户困难,整理学校“实质自用”证据(如办学协议、场地使用证明等),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认可“实质重于形式”,适用免税政策。
合同优化:若无租使用导致税务争议,可考虑调整为“租赁协议+财政补贴”模式(如教育公司收取象征性租金,学校申请补贴),清晰划分纳税义务,降低税务风险。
总之,核心矛盾是“产权主体与政策适用主体分离”,解决路径要么调整产权,要么争取税务机关对“实质自用”的认可,同时结合学校免税身份,合理规划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与免税申请。
祝您学习愉快!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核心是把“无偿用”变成“有偿租+补贴补”,让交易合法合规、税务清晰,分两步:
第一步:签“租赁协议”
教育公司和学校签个租赁合同,约定:
学校每月/每年给教育公司“象征性租金”(比如1元/年,或者覆盖税务最低要求的金额);
租金标准低,但要合理(别太离谱,比如市场价10万/年,你写100元,税务可能不认)。
第二步:“财政补贴”找平(换个名义补回来)
因为学校是非营利、没财政补贴,所以换个思路:
教育公司通过其他合理名义,把“少收的租金”补回给学校(或者支持学校办学)。比如:
教育公司捐给学校“教学设备采购款”(走捐赠流程,符合民办非营利学校的捐赠管理);
教育公司和学校签“合作办学协议”,收的“合作服务费”里,返还一部分给学校当办学支持;
要是学校有其他业务(比如培训、场地共享),教育公司多给学校业务,让学校有收入覆盖租金。
这里是个人的思路,仅供参考!具体还是要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祝您学习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