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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下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关于物已交付: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的案例分析谢谢

zhong0531| 提问时间:08/04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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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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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多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经验,擅长结合实务案例进行原理解释,让学员在案例中学会知识,帮助学员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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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2022年,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用自有的3台网络分析仪抵偿部分债务,并出具了手写承诺书,表示将这3台设备作为债务担保,若到期未还清债务,A公司有权处理变卖。2023年6月,C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归还上述3台设备及相关占有费。C公司主张,这3台设备是其出租给B公司的,B公司无权处分。

 法院审理过程及结果是否为善意取得:法院认为,依据A公司与B公司达成的《民事调解书》,A公司对B公司享有债权。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C公司所有的3台设备抵债给A公司,并宣称系自有机器。C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A公司在接受设备时已明知设备非B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所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A公司符合善意取得中“善意”这一要件。 

价格是否合理:尽管双方未明确具体的抵债金额,但A公司在接受B公司的抵债设备后,已撤回执行申请,法院亦作出终结执行案件的裁定书,结合调解书中的履行内容,可以认定A公司的抵债价格具有合理性。 

是否完成交付:案涉设备已实际交付至A公司,满足动产善意取得中物已交付的要件。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C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A公司依法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

祝您学习愉快!

08/04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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