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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实务应试指南下册,p746,第3题,第2问,答案说市税务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什么?因为未清税(或担保)即申请复议的,税务局不会进入实体审理,而是程序性驳回,并书面通知其先履行清税义务,我觉得税务局的决定没错。

abc891026| 提问时间:09/16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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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金融硕士,会计师,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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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市税务局的做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因如下:1.申请复议与是否缴纳罚款无直接关联: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是否缴纳罚款,并不是申请复议的前提条件。因此,市税务局以“未缴纳罚款”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是错误地适用了法律。2.法律对“清税前置”有明确限定:只有在特定情形下(如对纳税决定不服),才需要先履行清税义务或提供担保,才能申请复议。而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不适用“清税前置”原则。因此,市税务局将“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的理由,混淆了适用情形。3.复议受理的法定条件未被违反:只要申请人符合复议申请的主体、对象、时限等基本条件,复议机关就应当受理。市税务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也违反了程序规定。综上,市税务局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祝您学习愉快!
09/16 19:29
abc891026
09/16 19:43
我明白了,分两层,如果是对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服的话,需要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后才能提起复议;如果对罚款不服的话,可直接提起复议
卫老师
09/16 19:43
亲爱的学员,您好!很高兴能为您提供帮助,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这种说法部分正确。对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服,需先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方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罚款不服要分情况:对加处罚款不服,要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才能行政复议;对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无需缴纳也能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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